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ღ✿ღ。凯发k8娱乐ღღ✿ღ,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ღ✿ღ。凯发k8真人娱乐ღღ✿ღ。法律专业ღღ✿ღ,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1年法学专刊ღღ✿ღ、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ღღ✿ღ。核心范围参考CLSCIღღ✿ღ、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ღღ✿ღ。因篇幅所限ღღ✿ღ,分期推送ღღ✿ღ,本期推送已出刊的9家期刊2021年第5期要目ღღ✿ღ,顺序与CLSCI一致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个人信息本身ღღ✿ღ,而是个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和完整性ღღ✿ღ。通过历史梳理可以发现ღღ✿ღ,人格权的发展过程ღღ✿ღ,其实也是个人身份权益不断得到法律彰显的过程ღღ✿ღ。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特质ღღ✿ღ,其实在于将对“作为结果的个人身份保护”转向了“作为生成过程的个人身份保护”ღღ✿ღ。个人身份权益尤其是动态身份权益(也即个人的社会镜像)的保护ღღ✿ღ,并不能为姓名ღღ✿ღ、肖像ღღ✿ღ、名誉ღღ✿ღ、隐私等具体人格权保护所涵盖ღღ✿ღ。在身份建构的视域下ღღ✿ღ,个人信息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有重新梳理和解释的必要ღღ✿ღ。人类进入到数字时代后ღღ✿ღ,面对个体自我的数字化呈现可能带来的身份危机ღღ✿ღ,以数字身份为中心重新建构人际关系调整秩序ღღ✿ღ,或许是未来法治发展的方向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提出了把控意思自治的制度需求ღღ✿ღ,即从内容切入ღღ✿ღ,比照两个规范(法律行为与公序)所涉利益之冲突并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ღღ✿ღ。由此ღღ✿ღ,法律行为内容评判应遵循个案审查比对的方法ღღ✿ღ:法官识别出“公序”规则及其保护的利益ღღ✿ღ,并以之与个案中违反公序的法律行为之具体内容进行比对ღღ✿ღ。该方法的展开涉及评判的依据ღღ✿ღ、实质标准和制裁三个方面ღღ✿ღ。其中ღღ✿ღ,公序为依据ღღ✿ღ;公序所特别保护之利益是否被损害为实质标准ღღ✿ღ;公序保护之利益可区分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ღღ✿ღ,制裁方式也可相应区分为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可撤销)ღღ✿ღ。上述法律行为内容评判路径的功能和方法ღღ✿ღ,有助于解释我国民法典中作为一般条款的第153条与第154条以及规范格式条款效力的第496条与第497条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我国学者对民法典第16条规定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已有多种解读ღღ✿ღ,但仍有可改进之处ღღ✿ღ。学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无法摆脱权利概念的影响ღღ✿ღ,均不自觉地遵循由权利能力到权利的形式逻辑ღღ✿ღ,导致胎儿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成为理论焦点ღღ✿ღ。然而ღღ✿ღ,权利概念在这种利益主体未确定存在的场合欠缺解释力ღღ✿ღ,依该理论解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ღღ✿ღ,反而会破坏其体系上的稳定性ღღ✿ღ、逻辑上的周延性ღღ✿ღ。不妨坦然接受权利概念之不足ღღ✿ღ,于其力有未逮之处ღღ✿ღ,以属于客观法范畴的约束状态概念予以弥补ღღ✿ღ,形成主观权利与客观法ღღ✿ღ、权利与约束状态两套概念体系并驾齐驱之势ღღ✿ღ。在利益主体确定存在的场合ღღ✿ღ,以权利概念叙述之ღღ✿ღ;而对于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形ღღ✿ღ,则以约束状态概念指称之ღღ✿ღ。就约束状态而言ღღ✿ღ,虽无利益主体但其利益已处于法律保护之下ღღ✿ღ,利益主体出现后始转为权利ღღ✿ღ。在约束状态中ღღ✿ღ,莫问是否有权利能力ღღ✿ღ、是否为权利主体ღღ✿ღ、是何种法律关系ღღ✿ღ。除了出生前利益保护问题之外ღღ✿ღ,死者利益保护ღღ✿ღ、法人成立前利益保护等问题都有适用约束状态概念的余地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遗嘱处分在遗产法定移转对象和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ღღ✿ღ。根据所处分对象的差异可分为概括性处分ღღ✿ღ、种类财产型处分和特定财产型处分ღღ✿ღ。只有特定财产型处分中才可能因遗产中无该特定财产而生债务履行不能问题ღღ✿ღ。至于履行不能之效果ღღ✿ღ,在债法免除给付义务效果之外作无效或者不生效之特殊处理实无必要ღღ✿ღ。宜将特定财产的灭失分为遗嘱人行为所导致的财产灭失和其他法律事实所导致的财产灭失ღღ✿ღ。前一种情形需要首先判断是否适用相反行为规范ღღ✿ღ,再考虑给付义务免除问题ღღ✿ღ。后一情形中不能类推适用物上代位规范ღღ✿ღ,只能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缓和给付义务免除的严苛效果ღღ✿ღ。相反行为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反驳的推定性规范ღღ✿ღ。行为与撤回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存在高度盖然性ღღ✿ღ,是具体类型判断的基准ღღ✿ღ。这一标准在代理ღღ✿ღ、法律行为解消等复杂场合均有适用空间ღღ✿ღ。相反行为不应仅局限于针对特定财产的法律行为ღღ✿ღ,还应涵盖离婚k8·凯发(国际)ღღ✿ღ、解除收养关系等其他法律行为ღღ✿ღ。准法律行为ღღ✿ღ、事实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亦有通过法律续造纳入相反行为的可能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抽逃出资规则的含义和适用标准一直是模糊的ღღ✿ღ。司法解释确立的损害公司权益标准并未解决其适用难题ღღ✿ღ。侵蚀股本标准改进了认定抽逃出资的可操作性ღღ✿ღ,但难以筛除那些符合资本维持要求却损害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交易ღღ✿ღ。抽逃出资规则的困境根源于并反映了我国公司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ღღ✿ღ。公司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造ღღ✿ღ,应当致力于建立一种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和资本维持规范优势互补的结合模式ღღ✿ღ:以资本维持规范为基础框架ღღ✿ღ,为公司分配事项提供明确且不会对资本运作形成过重负担的规则ღღ✿ღ;以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为兜底机制ღღ✿ღ,要求董事履行审慎评估义务ღღ✿ღ,对资本维持规范难以筛除的不当行为加以约束ღღ✿ღ。在结合模式的分配制度框架内ღღ✿ღ,抽逃出资规则不宜作为裁判规则适用ღღ✿ღ,其原本指向的各种行为应当依据利润分配ღღ✿ღ、股份回购或减资规则处理ღღ✿ღ,并接受实际偿付能力标准的检测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具体化责任转移ღღ✿ღ,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ღღ✿ღ,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ღღ✿ღ,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ღღ✿ღ。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ღღ✿ღ,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ღღ✿ღ,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ღღ✿ღ。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ღღ✿ღ,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ღღ✿ღ,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ღღ✿ღ、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ღღ✿ღ,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ღღ✿ღ,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ღღ✿ღ,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ღღ✿ღ,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ღღ✿ღ。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ღღ✿ღ,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ღღ✿ღ,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ღღ✿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ღღ✿ღ,又浪费司法资源ღღ✿ღ、增加当事人诉累ღღ✿ღ,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ღღ✿ღ。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ღღ✿ღ: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ღღ✿ღ,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ღღ✿ღ、裁定错误ღღ✿ღ,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ღღ✿ღ、裁定有关ღღ✿ღ,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ღღ✿ღ。在立法修改之前ღღ✿ღ,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中国宪法上有多项基本权利属于无保留的基本权利ღღ✿ღ,即相应的基本权利条文中既无明确的法律保留附款ღღ✿ღ,也无明确的宪法保留附款ღღ✿ღ。针对此类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适用何种形式要件ღღ✿ღ,学理层面存在适用法律保留ღღ✿ღ、适用宪法保留ღღ✿ღ、保留否弃三种理论观点ღღ✿ღ。中国宪法未明文规定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要件ღღ✿ღ,目的在于促进基本权利保障程度的最大化ღღ✿ღ。保留否弃的观点背离了基本权利保障程度最大化的规范目的ღღ✿ღ。宪法保留虽在理念上契合这一规范目的ღღ✿ღ,但从比较法上看ღღ✿ღ,其内涵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蜕变ღღ✿ღ,以致失去基本权利限制形式要件的意义ღღ✿ღ,因而亦不可行ღღ✿ღ。适用法律保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基本权利ღღ✿ღ,也能得到民主与法治原则ღღ✿ღ、功能适当理论以及宪法第33条第4款的支持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民事裁判中法官援引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说理依据时ღღ✿ღ,需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ღღ✿ღ。此种审查的实质ღღ✿ღ,是法官在找法过程中以规范秩序统一性为标准ღღ✿ღ,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说理依据资格的判断ღღ✿ღ。其与专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在制度属性ღღ✿ღ、审查目的ღღ✿ღ、主动程度ღღ✿ღ、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ღღ✿ღ。民事裁判中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ღღ✿ღ,可以借鉴行政审判领域权威且成文的审查标准ღღ✿ღ,但应在明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自审查范围的基础上ღღ✿ღ,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ღღ✿ღ。对规章的审查宜以条文内容为限ღღ✿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从制定权限ღღ✿ღ、条文内容ღღ✿ღ、制定程序三方面进行ღღ✿ღ。民事裁判文书对于审查结果的呈现ღღ✿ღ,尤其是对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的评价ღღ✿ღ,应较行政裁判更为谦抑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危害社会”是我国刑法故意概念中最具特色的表述ღღ✿ღ。在规范责任论下ღღ✿ღ,故意的判断不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ღღ✿ღ,而是规范评价ღღ✿ღ。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表明ღღ✿ღ,进行故意归责时ღღ✿ღ,行为人必须具有形成反对动机的可能性ღღ✿ღ。成立故意犯罪时ღღ✿ღ,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ღღ✿ღ;“危害社会”不是明知的内容ღღ✿ღ,其只是对行为或结果属性的修饰或表达ღღ✿ღ。应当根据法规范标准说ღღ✿ღ,立足行为时ღღ✿ღ,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判断素材ღღ✿ღ,由作为法规范总和的国家ღღ✿ღ,对“危害社会”作出符合科学法则的判断ღღ✿ღ。成立故意犯罪时ღღ✿ღ,行为人不必具有现实的违法性认识ღღ✿ღ,形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只是用以判断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资料ღღ✿ღ。“危害社会”为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故意概念中留下了一席之地ღღ✿ღ,因此不必在故意之外再讨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问题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证据客观说包含某些合理直觉ღღ✿ღ,借助哲学工具提炼出这些直觉的最佳理论版本之后ღღ✿ღ,证据客观性可被重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ღღ✿ღ。但绝对的ღღ✿ღ、不谬的形而上决定关系不具有实践意义ღღ✿ღ,需将其弱化为一种初显的决定关系ღღ✿ღ。在初显决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证据实践ღღ✿ღ,能够为案件调查初期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指引ღღ✿ღ。质言之ღღ✿ღ,标记上客观性的案件材料被用来搭建和形成案件事实状态的参考框架ღღ✿ღ,即案件待证事实ღღ✿ღ,从而为所有相关证据的筛选ღღ✿ღ、组织和评估提供指引ღღ✿ღ。根据基于初显决定关系的证据客观性理论ღღ✿ღ,客观性不是独立的证据属性ღღ✿ღ,而是关联性判断的一个内置标准ღღ✿ღ。但客观性作为关联性的子标准ღღ✿ღ,含有传统关联性概念所不具备的独特意义ღღ✿ღ,即客观性实践的功能不仅是使待证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ღღ✿ღ,而是也包括构造待证事实本身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与大理院时期不同ღღ✿ღ,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时期的判例汇编是在成文法典陆续颁行的背景下进行的ღღ✿ღ。在造法功能向释法功能转变的背景下ღღ✿ღ,判例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重要方式ღღ✿ღ。由于官方判例汇编不及时ღღ✿ღ,国民政府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判例汇编ღღ✿ღ,因对判例的界定不清ღღ✿ღ,不同的判例汇编也呈现出内容的差异ღღ✿ღ。为了法官适用便捷ღღ✿ღ,判例汇编大多将判例的裁判要旨摘录ღღ✿ღ、拆分ღღ✿ღ、重组ღღ✿ღ,并以现行法律条文为体例ღღ✿ღ,将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要旨法条化ღღ✿ღ、体系化ღღ✿ღ,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补充规则体系ღღ✿ღ。这种汇编方式强化了判例的适用便利ღღ✿ღ,但遮蔽了判例的司法特征ღღ✿ღ,判例之于成文法的实践优势并未得到彰显ღღ✿ღ。在司法实践中ღღ✿ღ,最高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拘束力ღღ✿ღ,但其实效已远不如大理院时期ღღ✿ღ。随着成文法典的日益完善ღღ✿ღ,判例在近代中国影响力的日益衰减也就势在必然了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人民共和国宪法观”是依宪治国的理论前提ღღ✿ღ,也是“宪法的中国学”得以形成的基本立场ღღ✿ღ。“人民共和国宪法观”以“人民宪法”为立宪之基础ღღ✿ღ,包含“党领导人民制宪”“宪法实现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同构”两个基本命题ღღ✿ღ;“人民宪法”形成了以“总章程”和“根本法”为两轴的基本框架ღღ✿ღ,并通过宪法实施服务于治国理政的目标ღღ✿ღ,进而建构了适应这个逻辑要求的全覆盖合宪性审查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构造ღღ✿ღ,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ღღ✿ღ,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ღღ✿ღ。个人信息权益的内部构造由“本权权益”与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构成ღღ✿ღ。个人信息权益之“本权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ღღ✿ღ、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财产利益ღღ✿ღ;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以及知情ღღ✿ღ、查阅ღღ✿ღ、复制ღღ✿ღ、转移ღღ✿ღ、更正ღღ✿ღ、补充ღღ✿ღ、删除ღღ✿ღ、请求解释说明等权利ღღ✿ღ。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具有外部约束力ღღ✿ღ。处理者对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享有财产利益ღღ✿ღ,但该数据受到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ღღ✿ღ,除非其已经过匿名化处理ღღ✿ღ。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样受制于个人信息权益ღღ✿ღ,但是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数据不享有财产利益ღღ✿ღ,并且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积极开放其控制的数据资源ღღ✿ღ,释放政府数据红利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民法总则》制定之前ღღ✿ღ,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关系的处理有两个基本特点ღღ✿ღ,一是平行适用ღღ✿ღ、互不交叉ღღ✿ღ,二是梯度递进ღღ✿ღ,给予个人信息更高程度的保护ღღ✿ღ。人格权编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到一起ღღ✿ღ,引入交叉适用的模式ღღ✿ღ,引发不少问题ღღ✿ღ,包括重置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ღღ✿ღ,将隐私权保护逻辑套用到个人信息保护等ღღ✿ღ。坚持平行适用ღღ✿ღ,立足于整体制度设计ღღ✿ღ,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ღღ✿ღ,使不同机制分别发挥各自作用ღღ✿ღ,有利于形成公私法合力的多元治理结构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企业数据权益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和保护是当前互联网法学面临的理论难题ღღ✿ღ。既有的理论主张主要从信息私权和财产权角度试图将数据纳入实体权利的框架中ღღ✿ღ,参照传统私权规则来对企业数据进行调整ღღ✿ღ。信息私权中的“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企业数据保护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ღღ✿ღ,但在实质利益形态和涵盖范围上有根本差别ღღ✿ღ,由此导致“信息内容保护”导向的失败ღღ✿ღ。企业数据保护问题源于互联网的普及ღღ✿ღ,只在数字技术语境中才有意义ღღ✿ღ,故必须在区分信息问题和数据问题类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ღღ✿ღ,由此企业数据权益应在整体上作为一个纯粹的数据问题予以讨论ღღ✿ღ,企业数据财产理论因其客体无法确定很难成立ღღ✿ღ。企业数据在利益形态上表现为对现实数据的有限自我控制ღღ✿ღ,这种事实控制所含法律利益本质上体现为信息自由ღღ✿ღ。基于此ღღ✿ღ,企业数据的保护应当以维护数据的控制为基础ღღ✿ღ,可通过侵权法ღღ✿ღ、合同法和竞争法对围绕数据控制的争夺可能涉及的各种实际利益进行保护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条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民法上的一个传统问题ღღ✿ღ。在附条件处分中ღღ✿ღ,条件具有溯及力的ღღ✿ღ,附条件权利人能够自始取得物权ღღ✿ღ,并在未决期间内享有物权性保护(直接保护)ღღ✿ღ。附条件权利人在未决期间处分标的物的ღღ✿ღ,处分能够溯及至条件成就前生效(间接保护)ღღ✿ღ。条件的溯及力会在履行返还ღღ✿ღ、孳息归属和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引起一些不当法律后果ღღ✿ღ。条件的即时效力能够避免前述不当后果ღღ✿ღ,但附条件权利人无法享有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ღღ✿ღ。现行法在承认条件即时效力时ღღ✿ღ,有必要设立一个特殊保护机制ღღ✿ღ,配置期间处分无效规则ღღ✿ღ,以确保附条件权利人能够正常取得物权ღღ✿ღ。附条件权利人的利益是否构成期待权ღღ✿ღ,取决于条件成就的可能性ღღ✿ღ、法律保护的强度ღღ✿ღ、社会经济之需求ღღ✿ღ,不能一概而论ღღ✿ღ。当前而言ღღ✿ღ,法律应当承认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与附条件遗嘱中的后位继承人享有期待权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专利间接侵权业已成为专利立法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ღღ✿ღ。我国虽然已在立法上取得突破ღღ✿ღ,但采用共同侵权规则应对间接侵权问题ღღ✿ღ,不仅难以逾越构成要件层面的差异ღღ✿ღ,也无法满足间接侵权独立化的现实需求ღღ✿ღ。《专利解释(二)》的适用积累了一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司法经验ღღ✿ღ,但是在专用物品ღღ✿ღ、间接行为和直接侵权三个要件上仍有诸多亟待纠正之处ღღ✿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间接侵权责任不属于替代责任ღღ✿ღ,且在主观要件上异于传统专利间接侵权ღღ✿ღ。专利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专利避风港规则必须得到专门设计ღღ✿ღ,从必要措施的重构出发尝试规则的全面优化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在上述三大障碍得到充分解决的基础上ღღ✿ღ,我国应当进而构建专利间接侵权的专门化制度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现代中文法学的权利概念有其特有的学格特征ღღ✿ღ,不是任何外文法学对应名词的简单翻译ღღ✿ღ。“权利”的出现适应了19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应对中外关系大变局的现实需要ღღ✿ღ,其本身也是中西ღღ✿ღ、中日法文化交流的产物ღღ✿ღ。权利概念可区分为外延复合型和外延单纯型两种ღღ✿ღ。外延复合型权利如果得到透彻研究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人们会发现它其实就是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ღღ✿ღ。外延单纯型权利起源于我国本土ღღ✿ღ,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高度吻合ღღ✿ღ,应确认为中文法学权利概念之正朔ღღ✿ღ。为了系统ღღ✿ღ、严格地区分权利和权力ღღ✿ღ,宜以实质分类标准取代形式分类标准ღღ✿ღ。中国法学基础性研究的重点首要应该是权利ღღ✿ღ、权力和义务本身ღღ✿ღ,其次才是它们之间的关系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ღღ✿ღ,行政行为应遵循合法ღღ✿ღ、合理和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ღღ✿ღ,但这些原则对行政行为作成机制中的主体性要素ღღ✿ღ,即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主观状态ღღ✿ღ,以及角色与功能的契合度等职业伦理问题关注明显不足ღღ✿ღ,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ღღ✿ღ。为此ღღ✿ღ,应尽快完善行政组织法ღღ✿ღ、行政程序法和行政伦理法ღღ✿ღ,确立和建构善意履职原则ღღ✿ღ,规范和引导公职人员善意行使职权ღღ✿ღ,以形成对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有效法律机制ღღ✿ღ。从正向看ღღ✿ღ,善意履职原则的内涵是ღღ✿ღ:忠实地实施法律ღღ✿ღ,公平公正ღღ✿ღ、尽职尽责ღღ✿ღ;有意探寻并诚实说明所有的相关考虑ღღ✿ღ;真诚认可并努力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ღღ✿ღ。从反向看ღღ✿ღ,“非善意”履职包括对公民的冷漠ღღ✿ღ、对公务的敷衍ღღ✿ღ、对自利的掩饰等ღღ✿ღ。可以通过向下授权ღღ✿ღ、提高专业化水平k8·凯发(国际)ღღ✿ღ、简化科层等方式ღღ✿ღ,并确立不良或非善意行为的调查ღღ✿ღ、职业伦理的评价与指导ღღ✿ღ、考核与问责联动等机制ღღ✿ღ,促进善意履职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ღღ✿ღ。该条内含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惩戒”三项要素ღღ✿ღ,应分别以“不利益性”“违法性”“报应性”加以归纳和解释ღღ✿ღ。其中ღღ✿ღ,“不利益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素ღღ✿ღ。行政处罚的标的是“利益”而非“权利”ღღ✿ღ。利益是价值中立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ღღ✿ღ,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并不必然是合法的ღღ✿ღ。“违法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二要素ღღ✿ღ。在“违法性”判断上ღღ✿ღ,应奉行实质违法性立场ღღ✿ღ。“违法性”决定了“面向合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样具有“不利益性”的制裁行为ღღ✿ღ,不是行政处罚ღღ✿ღ。“报应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三要素ღღ✿ღ。行政处罚主要是出于惩戒ღღ✿ღ、打击和报复ღღ✿ღ,而非恢复和预防ღღ✿ღ,这是区分行政处罚与“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不可或缺的标准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实践中ღღ✿ღ,针对集体土地的“协议征收”广泛存在ღღ✿ღ,但这种活动始终处在法外运行的状态中ღღ✿ღ。简单地将这种混合了“市场自由交易”和“强制征收”等要素的土地管理实践认定为违法或将其合法化都是不科学的ღღ✿ღ,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ღღ✿ღ。要实现法律对集体土地协议征收活动的有效规制ღღ✿ღ,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ღღ✿ღ,排除此类实践中的不合理因素ღღ✿ღ,并将其中的合理因素分门别类地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协议购买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益征收”等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中ღღ✿ღ,从而确保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践真正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之内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现代分配正义的核心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制度与公民权利充分实现ღღ✿ღ。应得惩罚的自由观通过社会制度来分配正义ღღ✿ღ,树立权力与权利ღღ✿ღ、权利与义务之间衡平的理念ღღ✿ღ。刑罚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ღღ✿ღ、平衡原则和参与原则ღღ✿ღ。刑罚配置ღღ✿ღ、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阶段各有不同的分配基础和要求ღღ✿ღ。刑罚配置阶段应立足于刑罚一体化及刑罚权行使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衡平ღღ✿ღ,对刑罚制度作出总体布局和具体安排ღღ✿ღ。刑罚裁量制度要兼顾实体与程序ღღ✿ღ,围绕公正量刑与保护参与主体权利进行分配和构建ღღ✿ღ。刑罚执行的目标是刑罚效果最佳化ღღ✿ღ,围绕刑罚效果与罪犯回归社会进行制度分配和构建ღღ✿ღ。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包括ღღ✿ღ:完善刑罚体系和结构ღღ✿ღ、个罪之刑罚配置和当事人权利保护制度ღღ✿ღ;设立专门的量刑改革机构ღღ✿ღ、量刑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ღღ✿ღ、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合以及完善量刑的程序规则ღღ✿ღ;设立统一刑罚执行制度ღღ✿ღ、确立社区刑罚执行制度ღღ✿ღ、健全刑罚执行程序规则和建立行刑评估制度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是竞合论的分水岭ღღ✿ღ,也是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的区分标准ღღ✿ღ。行为数乃前构成要件的事实概念ღღ✿ღ,不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次数”“法益数”等规范标准来判断行为单复数ღღ✿ღ,只能从事实层面根据类型化的“单一行为的客观结构形式”ღღ✿ღ,并结合主观意思决定的单一性来判断ღღ✿ღ。但规范并非无所作为ღღ✿ღ,除了以“前见”介入事实判断外ღღ✿ღ,它还通过其立法创制机能实现对行为单数的拟制ღღ✿ღ;不作为犯ღღ✿ღ、过失犯等特殊犯罪形态的行为单复数也离不开解释论上的规范性判断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从评价角度而言ღღ✿ღ,在故意与过失的判断问题上ღღ✿ღ,将认识要素作为意志要素前提的通说观点存在疑问ღღ✿ღ。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重心在于行为人针对“构筑起违法性基础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差异ღღ✿ღ,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属于责任阶段所要考察的内容ღღ✿ღ。通常所认为的故意所具有的“认识+意志”两要素当中ღღ✿ღ,只有“认识”要素才最终起到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机能ღღ✿ღ,“意志”要素并非责任的内容ღღ✿ღ,而是先于“认识”率先进入到了“构成要件行为”当中ღღ✿ღ,并定义了行为的不法及其程度上的强弱ღღ✿ღ。在诸如防卫过当ღღ✿ღ、假想防卫ღღ✿ღ、假想防卫过当等场合ღღ✿ღ,没有必要先承认构成要件故意之后再在责任阶段变行为为过失ღღ✿ღ,只要行为具有“意志”即属于构成要件行为ღღ✿ღ,不需要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先区分出行为属于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ღღ✿ღ,故意与过失的判断完全可以放到责任阶段ღღ✿ღ。因此ღღ✿ღ,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的并非只有构成要件还应该包括责任ღღ✿ღ,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的提法没有必要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英帝国对在华英人的司法管辖表现为治外法权,其是对华域外法体系的载体ღღ✿ღ。英国东亚域外法体系单方面在1833年于中国确立ღღ✿ღ,1865年囊括日本ღღ✿ღ、1884年纳入朝鲜ღღ✿ღ,彻底解体于1943年ღღ✿ღ。该体系以英王枢密院令为基础ღღ✿ღ,由驻华监督ღღ✿ღ、香港总督ღღ✿ღ、香港最高法院ღღ✿ღ、驻华领事ღღ✿ღ、上海最高法院负责运转ღღ✿ღ。《1833年枢密院令》形成以英国驻香港最高法院ღღ✿ღ、香港总督ღღ✿ღ、领事法庭为主的对华域外法机制ღღ✿ღ。《1865年枢密院令》确立以领事法庭ღღ✿ღ、上海最高法院为中心的对华域外法体系ღღ✿ღ。这一体系旨在保护英人ღღ✿ღ,维护帝国统治ღღ✿ღ、协调帝国间利益ღღ✿ღ,但其边界并不明确ღღ✿ღ。云南边境与缅甸曼德勒ღღ✿ღ、新疆喀什噶尔与英印法体系的联系ღღ✿ღ,凸显域外法和殖民法的跨域勾连k8·凯发(国际)ღღ✿ღ,并在法律拟制的作用下ღღ✿ღ,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管辖地位趋于等同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遮蔽帝国域内和域外的差异ღღ✿ღ,维系帝国区域秩序运转ღღ✿ღ,塑造区域ღღ✿ღ、全球单边帝国法律秩序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合法ღღ✿ღ、正当ღღ✿ღ、必要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ღღ✿ღ。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机制日益流于形式ღღ✿ღ,而且存在适用例外ღღ✿ღ,在个人信息权利化存在困境的现实情境下ღღ✿ღ,“合法ღღ✿ღ、正当ღღ✿ღ、必要原则”可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ღღ✿ღ。“合法原则”属于形式合法性范畴ღღ✿ღ。“正当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必须出于特定ღღ✿ღ、明确ღღ✿ღ、合理的目的ღღ✿ღ。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社会价值的最大化ღღ✿ღ,应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合理预期的条件下k8·凯发(国际)ღღ✿ღ,适当变更原初目的ღღ✿ღ。“必要原则”包括禁止过度损害和禁止保障不足两大方面ღღ✿ღ。它既要求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在有助于目的实现的必要范围内运用最小损害的手段ღღ✿ღ,又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个人信息安全ღღ✿ღ。“正当ღღ✿ღ、必要原则”有利于弥补数字时代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缺陷ღღ✿ღ,可以矫正个人信息处理者同个人之间日益严重失衡的不平等态势ღღ✿ღ,实际上是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体现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确立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是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基础性权利ღღ✿ღ,但该权利与第7条“大隐私权”间的关系并不清晰ღღ✿ღ。欧盟法院2010年至2020年间的判决表明ღღ✿ღ,针对个人数据处理行为ღღ✿ღ,首先需通过隐私权判断个人数据之于个体人格的价值ღღ✿ღ,由此划定私人领域和国家权力ღღ✿ღ、第三人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ღღ✿ღ,为个人提供实体保护ღღ✿ღ。在此基础上ღღ✿ღ,以个人数据受保护权规范非对称权力结构下的数据处理行为ღღ✿ღ,使之透明ღღ✿ღ、准确ღღ✿ღ、公正ღღ✿ღ、应责ღღ✿ღ,为个人提供程序保护ღღ✿ღ。隐私权要求国家承担避免侵犯私人领域的消极义务ღღ✿ღ;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则主要依靠国家履行保护义务ღღ✿ღ,积极确立统一的行为规范ღღ✿ღ、监管体制和监督救济机制ღღ✿ღ。在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利时ღღ✿ღ,可适当借鉴欧盟思路ღღ✿ღ,确立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ღღ✿ღ、作为民事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一组实体权利ღღ✿ღ,并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权利解释为程序性权利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经营性利用和流转中增值收益的获得带来了政策红利ღღ✿ღ。增值收益如何在农户ღღ✿ღ、集体和政府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ღღ✿ღ。农户应当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权ღღ✿ღ,基于收益权能和直接的利用ღღ✿ღ、流转法律关系获得收益ღღ✿ღ;集体基于所有权下的收益权能和管理权能ღღ✿ღ,以集体宅基地收益金和调节金方式分享增值收益ღღ✿ღ;政府基于地租理论应以土地增值税形式参与收益分配ღღ✿ღ。收益分配与宅基地有偿使用等制度交织一起ღღ✿ღ,因权利基础存在差异ღღ✿ღ,应当理顺关系ღღ✿ღ,统筹安排ღღ✿ღ。应当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分配统一规则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亦要因地制宜ღღ✿ღ,集体收益金和调节金按不同缴纳金额由不同主体在转移登记或备案前缴纳给集体ღღ✿ღ,集体应将调节金专款用于公共服务ღღ✿ღ,收益金由集体决议决定用途ღღ✿ღ;宅基地转出方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税ღღ✿ღ,该税应专款用于农村建设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以农户居住保障和宅基地流转放活为双重目标ღღ✿ღ。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和用益物权属性纯化ღღ✿ღ,符合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及权利塑造的法理逻辑ღღ✿ღ。“三权分置”政策实现的重点在于确保农户不因农房或宅基地流转而丧失居住保障ღღ✿ღ,应打破现行制度之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和无期限性ღღ✿ღ,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以户内仍有本集体成员为前提)ღღ✿ღ,宅基地资格权可以重复行使之规则ღღ✿ღ。资格权应属于集体成员权ღღ✿ღ,承担着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的制度功能ღღ✿ღ,使用权应作为纯粹的用益物权ღღ✿ღ。因应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变革要求ღღ✿ღ,应当充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管理和收益权能ღღ✿ღ,从主体ღღ✿ღ、权能ღღ✿ღ、行使和退出等方面塑造宅基地资格权ღღ✿ღ,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用益物权纯化改造ღღ✿ღ,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制度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法的抵触发生于初级规则之间ღღ✿ღ,与法的违反情形不同ღღ✿ღ。下位规则与上位法的抵触可以分为逻辑抵触和非逻辑抵触ღღ✿ღ,两者不可混淆ღღ✿ღ。逻辑抵触的原因是规则特定成分间的不一致ღღ✿ღ,具体而言ღღ✿ღ,包括规范词不一致ღღ✿ღ,法律后果不一致ღღ✿ღ,以及构成要件收缩ღღ✿ღ、交叉等情形ღღ✿ღ。而构成要件的扩张ღღ✿ღ、相异等则不必然构成逻辑抵触ღღ✿ღ。非逻辑抵触涉及价值的衡量ღღ✿ღ,历来存在判断上的困境ღღ✿ღ。但在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范框架下ღღ✿ღ,可根据自主性立法ღღ✿ღ、执行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的分类ღღ✿ღ,确定不同的抵触认定标准ღღ✿ღ。调整地方性事务的规则在非逻辑抵触的判断标准上应更加宽松ღღ✿ღ,即便对上位法的目的构成阻碍ღღ✿ღ,也不应直接判定其抵触上位法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在事实上已经吸收了过错要件ღღ✿ღ,因此ღღ✿ღ,违法性的判断包含着两种逻辑ღღ✿ღ:行为因缺少合法要件而违法和行为因未尽合理注意而违法ღღ✿ღ。两种逻辑共同发挥作用ღღ✿ღ,塑造了违法性的四种基本类型ღღ✿ღ:无利害关系的违法ღღ✿ღ,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ღღ✿ღ,未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和纯正的违法ღღ✿ღ。虽然都属于国家赔偿意义上的违法ღღ✿ღ,但只有后两种能够成为责任成立的基础ღღ✿ღ。将过错要件独立出来的唯一意义就是为了否定责任的成立ღღ✿ღ,但否定责任成立未必需要过错要件ღღ✿ღ。无利害关系的违法可以通过否定原告资格来否定责任的成立ღღ✿ღ;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往往发生在间接侵害行为的场合ღღ✿ღ,可以通过否定因果关系来否定责任成立ღღ✿ღ,但从根本上应当通过改造责任限制条款来解决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央地关系是在体制层面决定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绩效的核心因素ღღ✿ღ。央地分权ღღ✿ღ、地方竞争及金融体制改革构成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约束ღღ✿ღ,也铸就了地方金融及其监管的日益成型ღღ✿ღ。但央地双方对金融产业及其监管的差异性认知及诉求ღღ✿ღ,在监管立法权分配ღღ✿ღ、监管权责分配ღღ✿ღ、问题金融组织处置ღღ✿ღ、金融监管公共产品供给等层面的“央地关系失衡”ღღ✿ღ,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中诸多积弊的根由ღღ✿ღ。应以“央地协同治理”作为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建设的理念ღღ✿ღ,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作为央地协同治理的实体组织ღღ✿ღ,完善央地监管职能及具体监管权责的界定与分配ღღ✿ღ,尤其是在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上实行“功能主义ღღ✿ღ、类型化和风险控制”的监管模式ღღ✿ღ,以监管与产业利益ღღ✿ღ、消费者权益的平衡为核心完善地方问题金融组织处置ღღ✿ღ,在信息和信用监管领域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ღღ✿ღ,从而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ღღ✿ღ,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颁布婚姻家庭法律的方式对农村女性展开的社会动员ღღ✿ღ,促使她们走出家庭和走入社会ღღ✿ღ,支持乃至参与中国革命ღღ✿ღ。中国共产党此种通过法律的社会动员ღღ✿ღ,当时赢得了大量农村女性的认同ღღ✿ღ,但起初也曾因一部分内容过于激进ღღ✿ღ,引发一些男性农民ღღ✿ღ、革命战士乃至部分党员干部的质疑或抵制ღღ✿ღ。中国共产党随后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ღღ✿ღ,有效地回应了前述质疑或抵制ღღ✿ღ,最终赢得更多人的支持ღღ✿ღ。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与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ღღ✿ღ。同样重要的还有ღღ✿ღ,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对女性的社会动员ღღ✿ღ,使女性从实践中认识到自身在家庭ღღ✿ღ、社会及政治领域中所拥有的种种权利ღღ✿ღ。这样的认知逻辑ღღ✿ღ,与西方女性主义以性别政治为基础来主张女性权利的认知逻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表达权是一个容纳了“表达自由”之内核且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法表述ღღ✿ღ。它既与“表达自由”具有学理上的关联ღღ✿ღ,又在数字人权的时代背景下被嵌入了新的制度内涵ღღ✿ღ。在理论上ღღ✿ღ,表达权通过节制资本和立足于底线思维ღღ✿ღ,扩展了“表达自由”的内涵ღღ✿ღ,建构了数字人权时代的“新思想市场”k8·凯发(国际)k8·凯发(国际)ღღ✿ღ。在功能上ღღ✿ღ,表达权满足了新的时代需求ღღ✿ღ,有助于通过制定良法表达人民意志和通过善治实现人民意志ღღ✿ღ。表达权的实现ღღ✿ღ,需要国家在消极层面不干涉公民的合法表达ღღ✿ღ,也需要国家在积极层面为公民的合法表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安排ღღ✿ღ。其中既包括经由基础设施建设来打破“数字鸿沟”ღღ✿ღ,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合法地“表”明自身观点ღღ✿ღ,也包括通过制度安排尊重网络平台的自治并对其进行规制ღღ✿ღ,使公民的观点“达”致受众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量刑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点ღღ✿ღ,当前认罪认罚案件存在控辩合意去协商化ღღ✿ღ,法庭审理非实质化以及实体宽宥窄化的三重弊病ღღ✿ღ,严重阻碍量刑从宽的实现ღღ✿ღ。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应当推进刑事一体化改革ღღ✿ღ,在量刑合意机制方面应当赋予辩方量刑协商的启动权ღღ✿ღ、规范量刑建议的协商性交涉和开放认罪量刑从宽答辩ღღ✿ღ,在审判程序方面应当确立以量刑为主的庭审结构ღღ✿ღ、规范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法庭调查和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整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ღღ✿ღ,在实体供给配套方面应当理顺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体系ღღ✿ღ,分离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情节并拓宽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幅度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通说认为ღღ✿ღ,抢劫罪应符合“两个当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之特征ღღ✿ღ。建立在通说基础之上的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ღღ✿ღ、寻衅滋事罪ღღ✿ღ、强迫交易罪ღღ✿ღ、抢夺罪等的区分标准ღღ✿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ღღ✿ღ。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法定刑偏重ღღ✿ღ,明显重于敲诈勒索罪及其他财产犯罪ღღ✿ღ,抢夺罪ღღ✿ღ、寻衅滋事罪事实上“分流”了部分抢劫行为ღღ✿ღ,应进一步限制解释抢劫罪ღღ✿ღ。“两个当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等特征更多是认定抢劫罪的一种经验形态ღღ✿ღ,不应成为认定抢劫罪的标准ღღ✿ღ。以对被害人的控制界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ღღ✿ღ,会导致判断标准缺乏明确性ღღ✿ღ,有违罪刑均衡ღღ✿ღ。应以行为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为中心ღღ✿ღ,而非以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ღღ✿ღ、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控制为中心来界定抢劫罪ღღ✿ღ。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足以严重侵害或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ღღ✿ღ、生命安全ღღ✿ღ、人身自由ღღ✿ღ,或以此相威胁并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ღღ✿ღ。应在承认抢劫罪与部分犯罪存在竞合关系的前提下ღღ✿ღ,正确认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责任认定格局失衡的显性顽疾和归责标准松动的隐性弊端两相结合ღღ✿ღ,致使交通肇事罪的实务认定存在诸多不妥之处ღღ✿ღ。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代表的传统风险审查体系ღღ✿ღ,无法摆脱反证法则消极属性的桎梏ღღ✿ღ,仅具有初步限缩范围的筛查功能ღღ✿ღ。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对归责路径的规范塑造具有不可替代性ღღ✿ღ。应当提炼出规范目的并使之与结构各异的个案形态建立连结ღღ✿ღ,勾勒出风险实现的路径ღღ✿ღ,为现实因果流程提供积极的参照样本ღღ✿ღ。具体而言ღღ✿ღ,基于规范属性甄别且配合类型化的处理模式ღღ✿ღ,通过规范分离逐步限缩审查范围ღღ✿ღ,再以直接性目的为筛选标准进行路径连结ღღ✿ღ,进而在过失归责的规范化判断中搭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实现筛查体制ღღ✿ღ。这种经刑法加工后的对比流程ღღ✿ღ,在个案审查中具有更高效力等级ღღ✿ღ,也能够更好地对接交通肇事罪的本土化问题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ღღ✿ღ,起诉被不予受理ღღ✿ღ、驳回或者申请撤诉ღღ✿ღ、按撤诉处理ღღ✿ღ,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ღღ✿ღ。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ღღ✿ღ,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ღღ✿ღ。第 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ღღ✿ღ,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ღღ✿ღ。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ღღ✿ღ、申请参与分配ღღ✿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ღღ✿ღ、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ღღ✿ღ,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ღღ✿ღ。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ღღ✿ღ,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ღღ✿ღ;起诉之中断时点是 “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ღღ✿ღ,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ღღ✿ღ。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ღღ✿ღ,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文的修改ღღ✿ღ,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一次重大变革ღღ✿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ღღ✿ღ,“让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已难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ღღ✿ღ,只有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ღღ✿ღ,才能实现司法公正ღღ✿ღ,形成人民对制度和规范的认同ღღ✿ღ。“公平责任”条文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的演变ღღ✿ღ,其规范性质也几经变迁ღღ✿ღ。司法实践逐渐拒绝“和稀泥”的裁判ღღ✿ღ,代之以刚性判决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ღღ✿ღ。通过编纂《民法典》ღღ✿ღ,“公平责任”条文由可独立适用的裁判规则转变为不可独立适用的指引性规范ღღ✿ღ。法官在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时需要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寻找规范依据ღღ✿ღ,并满足因果关系的要件要求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ღღ✿ღ。“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ღღ✿ღ,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ღღ✿ღ,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ღღ✿ღ。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ღღ✿ღ,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ღღ✿ღ,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ღღ✿ღ,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ღღ✿ღ;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ღღ✿ღ,畅通复议渠道ღღ✿ღ;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ღღ✿ღ,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ღღ✿ღ;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ღღ✿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ღღ✿ღ,取消维持决定ღღ✿ღ,增加确认无效决定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我国于2013年启动了7省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ღღ✿ღ,并于2017年12月宣布建设全国碳排放市场ღღ✿ღ。试点项目积累了有益的经验ღღ✿ღ,但也暴露出诸多缺陷ღღ✿ღ,存在碳市场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和全国统一的规则ღღ✿ღ、免费配额的过度发放ღღ✿ღ、市场流动性不足ღღ✿ღ、违法成本低ღღ✿ღ、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ღღ✿ღ。应尽快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和适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ღღ✿ღ,逐渐扩大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覆盖范围以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ღღ✿ღ,综合各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以避免其相互交叉所导致的政策效率低下的风险ღღ✿ღ,建立严格的“监测—报告—核证”(MRV)制度和法律制裁措施以确保碳市场的成功ღღ✿ღ,在碳市场建设中发挥司法机构的应有作用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ღღ✿ღ、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ღღ✿ღ,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ღღ✿ღ,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ღღ✿ღ、“德法混同”ღღ✿ღ、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ღღ✿ღ,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ღღ✿ღ,违法建立双惩制ღღ✿ღ、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ღღ✿ღ;在整体正当性层面ღღ✿ღ,冲击法人独立人格ღღ✿ღ、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ღღ✿ღ、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ღღ✿ღ;在实质合理性层面ღღ✿ღ,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ღღ✿ღ。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ღღ✿ღ、“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ღღ✿ღ,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ღღ✿ღ,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强化机制背离强化对象ღღ✿ღ,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话语是反映价值观和思想的可察之途ღღ✿ღ。大国外交离不开国际法ღღ✿ღ,国际法的首要价值是秩序ღღ✿ღ。在当前时代背景下ღღ✿ღ,考察与研究中国外交话语表达所蕴含的国际法秩序价值内涵具有重要意义ღღ✿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外交长期坚持的基本话语ღღ✿ღ,是国际法治中国话语体系的组成部分ღღ✿ღ。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ღღ✿ღ,是中国在对外交往实践中所秉持的立场和价值观的演变过程ღღ✿ღ,是中国在不同时代背景中开创性地运用国际法解决问题并在国际社会中影响力逐渐扩大的过程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中ღღ✿ღ,传统的常见做法是将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并列起来ღღ✿ღ。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同这种区分ღღ✿ღ,由此ღღ✿ღ,围绕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区分ღღ✿ღ,引出几个值得追问的难题ღღ✿ღ:历史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释能否简约为客观目的解释?发生学解释与历史解释ღღ✿ღ、主观目的解释究竟是何关系?问题争议的根源ღღ✿ღ,说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问题混淆起来ღღ✿ღ,并且在客观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ღღ✿ღ。因此ღღ✿ღ,应回归到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传统区分ღღ✿ღ。这样既可免去学说中涉及的那些麻烦ღღ✿ღ,也能够让人更清晰ღღ✿ღ、简明地认识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中国的公路货运治超执法中ღღ✿ღ,行政执法者与货运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合作违法的共谋关系ღღ✿ღ,其产物便是“年票”“月票”“车贴”等罚款票证ღღ✿ღ。以罚款票证为切入点ღღ✿ღ,通过对共谋关系的前提条件ღღ✿ღ、初步形成ღღ✿ღ、扩大发展的考察发现ღღ✿ღ,这种共谋格局是由执法者主导的非均衡性共谋ღღ✿ღ。执法者主动寻租并最终俘获了货运经营者ღღ✿ღ。共谋关系的破解之道指向依法共治ღღ✿ღ,而建构政府先导型依法共治格局ღღ✿ღ,是非均衡性共谋的破解之道ღღ✿ღ。在宏观方向上ღღ✿ღ,要解决依法共治的“元治理”问题ღღ✿ღ;在中观实现机制上ღღ✿ღ,发挥依法行政对于公民守法的引领ღღ✿ღ、先导和示范作用ღღ✿ღ,推动共治中上行下效守法机制的实现ღღ✿ღ;在具体举措上ღღ✿ღ,通过技术赋能率先实现严格执法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具有潜在风险巨大ღღ✿ღ、伦理难以接受等特点ღღ✿ღ,需要刑法予以特别关注ღღ✿ღ。一些人怀着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美好未来的憧憬ღღ✿ღ,积极支持对该技术的开发ღღ✿ღ、应用ღღ✿ღ;另一些人则基于人类基因编辑行为潜存着巨大风险ღღ✿ღ,强烈反对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ღღ✿ღ。我们应当站在现代风险理论的立场上看待实施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风险ღღ✿ღ,既要反对只看到风险而主张全盘禁止的观点ღღ✿ღ,又要反对只看到益处而主张放任自流的观点ღღ✿ღ,应当根据其伴生风险的特点采取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态度ღღ✿ღ。在刑法具体规制的过程中ღღ✿ღ,要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生命伦理理论作为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行为的限度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既不应该阻碍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进步ღღ✿ღ,又不能放任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潜在风险的频发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缺乏资本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ღღ✿ღ,也是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ღღ✿ღ,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需要投资资本ღღ✿ღ。合作社最终能够引入的投资资本必定以伦理投资资本为主ღღ✿ღ,因为常规投资资本进入意愿不足且可能遭到合作社排斥ღღ✿ღ,而伦理投资与合作制相容且能够满足合作社融资需求ღღ✿ღ。合作社要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ღღ✿ღ,一方面需要法律对伦理投资者追求经济回报与社会效益两大基本诉求予以回应ღღ✿ღ,包括提高资本报酬吸引力以及保障投资者监督权ღღ✿ღ,打造好伦理投资资本融入合作社的基础ღღ✿ღ。另一方面ღღ✿ღ,合作社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还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配套措施ღღ✿ღ,包括豁免合作社伦理投资股发行注册ღღ✿ღ、发展合作社伦理投资基金以及设立合作社伦理投资股二级市场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当下ღღ✿ღ,数字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ღღ✿ღ,世界各国正逐步认识到数字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ღღ✿ღ。我国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ღღ✿ღ,对数字货币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规则立法ღღ✿ღ,这将会导致数字货币在民间的灰色发展ღღ✿ღ,抑制金融创新ღღ✿ღ。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监管的前提ღღ✿ღ。采用激励性法律规制实现数字货币的法定化ღღ✿ღ,法律规制须由禁易规则的“父爱主义”转向管制规则的“国家主义”ღღ✿ღ,同时识别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ღღ✿ღ,“刺破数字货币面纱”进行穿透式监管ღღ✿ღ,确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ღღ✿ღ、监管科技公司与行业协会“协调共治”的监管主体ღღ✿ღ,辅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准入ღღ✿ღ、信息披露和税收监管等法律制度安排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ღღ✿ღ,其内涵确定ღღ✿ღ,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ღღ✿ღ。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ღღ✿ღ,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ღღ✿ღ,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ღღ✿ღ。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ღღ✿ღ,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长期以来ღღ✿ღ,我国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ღღ✿ღ,两者在调查主体ღღ✿ღ、实体依据ღღ✿ღ、程序规范ღღ✿ღ、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ღღ✿ღ,不能同时开启立案调查程序ღღ✿ღ,可以称之为程序“二元化模式”ღღ✿ღ。基于违法与犯罪不同的实体构成ღღ✿ღ,以及不同的程序功能和价值追求ღღ✿ღ,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侧重对人权保障的追求ღღ✿ღ,职务违法调查程序侧重对效率的追求ღღ✿ღ。监察程序改革开创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一元化模式”ღღ✿ღ,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采取几乎相同的程序规范ღღ✿ღ,可能诱发权力被滥用ღღ✿ღ、侵害被调查人权利的后果ღღ✿ღ,故学界多主张应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ღღ✿ღ。由于监察调查一元化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ღღ✿ღ,有助于构建集中统一ღღ✿ღ、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ღღ✿ღ,因此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回归程序“二元化模式”的可能性不大ღღ✿ღ。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ღღ✿ღ,应当采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相对二元化模式”ღღ✿ღ,在坚持调查主体ღღ✿ღ、规范ღღ✿ღ、证据一体的基础上ღღ✿ღ,构建相对灵活的刑事立案程序ღღ✿ღ,建立梯度化的强制措施体系ღღ✿ღ,对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当允许律师介入ღღ✿ღ,以便充分保障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权利ღღ✿ღ,同时应适当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ღღ✿ღ,当事人对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适用顺序ღღ✿ღ、适用关系以及最终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度有特别约定的ღღ✿ღ,保理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ღღ✿ღ,此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学理上对应着间接给付ღღ✿ღ、债权让与担保和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三种不同类型的教义学构造ღღ✿ღ。在没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形下ღღ✿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对有追索权的保理采债权让与担保的教义学构造ღღ✿ღ,认为保理人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受偿ღღ✿ღ,也可以选择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受偿ღღ✿ღ。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并得以有效清偿的情形下ღღ✿ღ,保理人先前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将自动复归于债权人ღღ✿ღ,其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成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ღღ✿ღ。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ღღ✿ღ,债务人应履行全部应收账款债务ღღ✿ღ,对于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的部分ღღ✿ღ,保理人应将其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反垄断法上ღღ✿ღ,协同行为的概念和内涵不尽明确ღღ✿ღ,其认定通常需要根据若干间接证据或“附加因素”进行推论ღღ✿ღ。但这些因素的结构ღღ✿ღ、权重ღღ✿ღ、层次不明ღღ✿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ღღ✿ღ。为此ღღ✿ღ,首先应确立协同行为的裁判逻辑ღღ✿ღ:在不存在“意思一致”的情况下ღღ✿ღ,当事人行为的一致性不符合市场正常条件或正常情况下其自身的利益ღღ✿ღ。其次ღღ✿ღ,应根据证明力的大小ღღ✿ღ,对“附加因素”进行分类排序ღღ✿ღ,区分一般与超级附加因素ღღ✿ღ,并将其纳入证明间接事实与主要事实的证据环或证据链ღღ✿ღ。最后ღღ✿ღ,在以信息交流为起点的证明中ღღ✿ღ,以交流证据推定证明“意思一致”和行为协同ღღ✿ღ;在以平行行为为起点的证明中ღღ✿ღ,宜采纳“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直接推定ღღ✿ღ。在此基础上ღღ✿ღ,应当根据信息传递路径区分双边与三边协同行为ღღ✿ღ,分类厘清证明的关键点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以习近平同志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与实践为背景ღღ✿ღ,对世界“三代人权”功能及其悖论ღღ✿ღ、美好生活权的概念ღღ✿ღ、美好生活权作为新一代人权的证成以及美好生活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等问题展开讨论ღღ✿ღ。三代人权发展至今ღღ✿ღ,人的尊严ღღ✿ღ、生命ღღ✿ღ、自由和平等观念获得了空前的普及与提高ღღ✿ღ,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到历史性发展ღღ✿ღ。然而ღღ✿ღ,三代人权具有无法消解的制度性悖论ღღ✿ღ,为此需要新一代人权的出现ღღ✿ღ,而美好生活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ღღ✿ღ,是一个极具中国底色ღღ✿ღ、中国风格与中国文化的权利概念ღღ✿ღ。它不仅满足人权的本质要求ღღ✿ღ,同时也具备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构成要件ღღ✿ღ;作为新一代人权ღღ✿ღ,美好生活权的形成合乎人权代际变革的历史逻辑与基本规律ღღ✿ღ。从人权领域的“合作共赢”的角度看ღღ✿ღ,美好生活权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ღღ✿ღ,凝聚着全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共同理想ღღ✿ღ,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前三代人权ღღ✿ღ;通过美好生活权可以建构起中国自己的人权体系ღღ✿ღ、价值体系与话语体系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行政复议“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存在复议资源分散ღღ✿ღ、案件审理标准不一ღღ✿ღ、不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机关ღღ✿ღ、公正性不足等弊端ღღ✿ღ。《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相对集中复议管辖体制ღღ✿ღ,有利于优化复议资源配置ღღ✿ღ,实现“同案同判”ღღ✿ღ,便利相对人申请ღღ✿ღ,增强复议公正性ღღ✿ღ。当前ღღ✿ღ,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已成为共识ღღ✿ღ,地方复议管辖试点ღღ✿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ღღ✿ღ、域外立法经验表明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具有可行性ღღ✿ღ。但《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管辖体制仍有一定不足ღღ✿ღ。要逐步取消“条条管辖”ღღ✿ღ;通过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复议的公正性ღღ✿ღ;取消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自我管辖ღღ✿ღ,改由国务院管辖ღღ✿ღ;还可以考虑对复议决定不服的ღღ✿ღ,由复议机关的上级政府管辖ღღ✿ღ,最终朝着行政法院的方向发展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复议权系基于其所具有的领导权ღღ✿ღ。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体现了宪法和组织法的要求ღღ✿ღ,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统一领导ღღ✿ღ。我国已有较多对行政的监督制度ღღ✿ღ,包括既可以纠错也可以惩戒的层级监督制度ღღ✿ღ。以监督行政为直接目的和功能的制度也可以间接化解纠纷ღღ✿ღ,但监督行政或处理纠纷作为直接目的或功能则不能完全兼容于一个制度ღღ✿ღ。行政复议的直接目的和功能不应设计为层级监督制度而应当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ღღ✿ღ,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当以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为职责而应当以化解纠纷和行政救济为职责ღღ✿ღ。层级监督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的间接目的ღღ✿ღ,并在行政复议程序之外发挥功能ღღ✿ღ。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ღღ✿ღ,并非因为复议决定的维持或改变ღღ✿ღ,而是因为行政复议的纠纷化解功能或行政复议机关所承担的纠纷处理职责ღღ✿ღ,更是因为纠纷处理程序的中立性和交涉性等准司法化改造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依申请—权利救济”的行政复议制度结构决定了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ღღ✿ღ。司法性机制是行政复议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的制度保障ღღ✿ღ,因此ღღ✿ღ,组织中立性ღღ✿ღ、人员专业性和程序正当性是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融合的三大最低限度选项ღღ✿ღ。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ღღ✿ღ,不是目的ღღ✿ღ。在行政复议中ღღ✿ღ,化解行政争议方式有合意和决定ღღ✿ღ,但权利救济实效性和公共利益保护充分性构成了对化解行政争议的限定ღღ✿ღ。在立法层面上ღღ✿ღ,《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明确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ღღ✿ღ,实务面向则可以通过个案权衡调和“保权”与“监督”之间立法目的冲突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的复议机关“居中”定位ღღ✿ღ,可以通过寻回传统行政司法ღღ✿ღ,解释为“类似法院的司法裁决行为”的“第三人裁决”ღღ✿ღ。在这个分析框架下ღღ✿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ღღ✿ღ,就原行政行为诉诸法院ღღ✿ღ,法院也必须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评判ღღ✿ღ。这能够形成对复议机关的正向激励(压力)ღღ✿ღ,与内部考评ღღ✿ღ、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等制度共同发力ღღ✿ღ,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化解纠纷的主渠道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刑事治理领域ღღ✿ღ,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始终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ღღ✿ღ。透过司法实践视角ღღ✿ღ,该类犯罪具有涉案罪名集中ღღ✿ღ,企业内部处理普遍ღღ✿ღ、经营风险集聚ღღ✿ღ、小微企业居多ღღ✿ღ、行为样态趋同ღღ✿ღ、涉案人员庞杂等突出特点ღღ✿ღ,客观反映出当前立法ღღ✿ღ、司法等存在的问题短板及治理必要ღღ✿ღ。《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ღღ✿ღ,转变立法观念ღღ✿ღ,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ღღ✿ღ,值得肯定ღღ✿ღ。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也迎来了良好契机ღღ✿ღ。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ღღ✿ღ,巩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成果ღღ✿ღ,应当树立系统观念ღღ✿ღ,从构建平等友善的司法环境ღღ✿ღ、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ღღ✿ღ、培植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加强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为了确保国家安全ღღ✿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ღღ✿ღ,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ღღ✿ღ,这些措施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违反东道国承担的国际投资协定义务ღღ✿ღ。对此ღღ✿ღ,东道国可能援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一般例外和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来合法规制数据的跨境流动ღღ✿ღ。东道国采取的规制措施是否为了保护该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当结合国内立法具体考察ღღ✿ღ,是否为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则因该国的社会背景ღღ✿ღ、文化历史ღღ✿ღ、政治政策等因素而异ღღ✿ღ。在认定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规制数据跨境流动行为的合法性时ღღ✿ღ,仲裁庭应当限定根本安全利益的范围ღღ✿ღ,限制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自裁性ღღ✿ღ,充分考量各国的数据分类制度ღღ✿ღ。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具有现实紧迫性ღღ✿ღ,在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时k8·凯发(国际)ღღ✿ღ,应当兼顾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安全因素ღღ✿ღ,促进外国数字企业在我国投资和保护我国数字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ღღ✿ღ,做好我国数据安全立法与国际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构建的对接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民事纠纷中ღღ✿ღ,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争论焦点ღღ✿ღ。对此应当依照规范说之法教义ღღ✿ღ,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法解释学分析予以体系性解决ღღ✿ღ。就合同履行请求权案件而言ღღ✿ღ,“合同的成立”为请求原因ღღ✿ღ,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已履行”等为抗辩ღღ✿ღ,分别由债权人及债务人证明ღღ✿ღ。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而言ღღ✿ღ,债权人应当证明“合同的成立”“损害”和“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ღღ✿ღ,并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场合分别证明“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ღღ✿ღ,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证明“不适当履行”ღღ✿ღ。而债务人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需要就“合同已完全履行”承担证明责任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民法典》第392条虽未规定共同担保人享有相互追偿权exo仁川亚运会ღღ✿ღ,但《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时ღღ✿ღ,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定移转于保证人ღღ✿ღ。结合《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47条ღღ✿ღ、第468条ღღ✿ღ,可以得出保证人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权之解释结论ღღ✿ღ。《民法典》第700条可以类推适用于物上担保人对保证人及其他物上担保人的追偿ღღ✿ღ。共同保证构成连带债务ღღ✿ღ,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19条之连带债务追偿规则ღღ✿ღ。其他共同担保情形即便不构成连带债务ღღ✿ღ,亦构成类似于连带债务的连带担保关系ღღ✿ღ,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19条ღღ✿ღ。就《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19条的关系而论ღღ✿ღ,共同担保人相互间的法定原始追偿权适用第519条ღღ✿ღ,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法定移转适用第700条ღღ✿ღ,但担保权利法定移转的范围受第519条第1款及第2款第1句前半句的限制ღღ✿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部分规定违背《民法典》上述规范体系ღღ✿ღ,在方法论与价值论层面上需要检讨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滥觞于知识产权适度保护时代ღღ✿ღ,已不能适应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ღღ✿ღ。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消费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ღღ✿ღ,实质上是对商标的通信ღღ✿ღ、广告ღღ✿ღ、投资功能的保护ღღ✿ღ,追求的是商标所有人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ღღ✿ღ。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反淡化保护的这种实质ღღ✿ღ,具有反淡化保护的正当性ღღ✿ღ。商标注册的最主要功能是商标权公示ღღ✿ღ,以确保商标权具有作为成熟权利的社会典型公开性ღღ✿ღ。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足以担当商标注册的这一公示功能ღღ✿ღ,因此未注册不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障碍k8·凯发(国际)ღღ✿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规定仅为成员国的最低义务ღღ✿ღ,其设定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注册条件不是强制性的ღღ✿ღ。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反淡化保护的驰名标准ღღ✿ღ,可以要求请求反淡化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提出注册申请ღღ✿ღ,同时建立独有的反淡化保护例外制度ღღ✿ღ,确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合理边界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惩治职务犯罪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物”的处置ღღ✿ღ。长期以来ღღ✿ღ,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量刑ღღ✿ღ、轻财物处置”的错误观念ღღ✿ღ,这在职务犯罪领域非常突出ღღ✿ღ,会导致大量违法犯罪所得轶失ღღ✿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反腐公信力ღღ✿ღ。在认定职务犯罪违法所得的涵摄范围上ღღ✿ღ,应采“广义说”ღღ✿ღ,即不仅包括犯罪所得ღღ✿ღ,还包括游离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的违法所得ღღ✿ღ、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违法所得ღღ✿ღ、达不到入罪数额的违法所得ღღ✿ღ、职务违法所得甚至违纪所得等“其他违法所得”ღღ✿ღ。只有这样ღღ✿ღ,才能织就“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的严密法网ღღ✿ღ。在认定“其他违法所得”时ღღ✿ღ,实体上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ღღ✿ღ,程序上应采用民事证明的优势证据规则ღღ✿ღ。对于正在审理中的职务犯罪案件ღღ✿ღ,“其他违法所得”的处置程序采现有的“附带性对物之诉”即可ღღ✿ღ,对于案件已决后新发现的“其他违法所得”ღღ✿ღ,可依参照现有的“特别没收程序”所改造的“准特别没收程序”来解决ღღ✿ღ。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机制对确保违法所得的应收尽收至关重要ღღ✿ღ。要发挥司法裁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ღღ✿ღ,在财产刑适用ღღ✿ღ、列明违法所得处置主体和处置方式ღღ✿ღ、作“兜底”式判决等方面ღღ✿ღ,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ღღ✿ღ。
内容提要ღღ✿ღ:刑法中的“未经处理”仅指达到追诉标准但未经过刑事处理的情形ღღ✿ღ,其认定规则必须符合犯罪制裁基本原则的要求ღღ✿ღ。单次行为本身未达到追诉标准时ღღ✿ღ,无论是否已经过行政处理ღღ✿ღ,基于禁止间接处罚原则而非禁止重复处罚原则ღღ✿ღ,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未经处理”ღღ✿ღ。单次行为本身达到追诉标准时ღღ✿ღ,已经过刑事处理的ღღ✿ღ,基于禁止重复处罚原则ღღ✿ღ,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未经处理”ღღ✿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