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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福利档|法学核心期刊2022年第4期要目汇编(二)

法学院发布时间:2024-02-24 14:57:01来源:凯发k8一触即发大学法学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2年法学专刊✿◈ღ★、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ღ★。核心范围参考CLSCI✿◈ღ★、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ღ★。因篇幅所限✿◈ღ★,分期推送✿◈ღ★。已推送 ✿◈ღ★。本期推送已出刊的18家期刊2022年第4期要目✿◈ღ★。

  内容提要✿◈ღ★:“明德慎罚”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法治思想之一✿◈ღ★,这一思想根植于中国社会✿◈ღ★,不仅深刻影响了儒法两派的法制观✿◈ღ★,亦成为后世“宽严相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之渊源✿◈ღ★。“明德慎罚”符合天人合一的宇宙观✿◈ღ★、阴阳五行说的刑法观✿◈ღ★、“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治吏观✿◈ღ★、“宽严相济”的治国理政战略✿◈ღ★,因而能够经久不衰✿◈ღ★、历久弥新✿◈ღ★。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更要充分发掘“明德慎罚”思想的现代法文化价值✿◈ღ★,以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建成✿◈ღ★。

  内容提要✿◈ღ★:家庭教育对个人而言具有塑造人格✿◈ღ★、品德养成等重要作用✿◈ღ★,就国家社会秩序而言✿◈ღ★,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秩序支撑功能✿◈ღ★。目前✿◈ღ★,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家庭教育功能缺失和城市超前教育竞争导致的家庭教育异化问题尤为突出✿◈ღ★。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ღ★,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方面或多或少遇到了困难✿◈ღ★,让他们出现人格缺陷✿◈ღ★,更严重的是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ღ★。就此✿◈ღ★,传统家训中有关志趣引导✿◈ღ★、品德养成✿◈ღ★、谦让和睦以及廉洁守法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ღ★。现代社会✿◈ღ★,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还是在父母的理念转变上✿◈ღ★,从传统家训出发✿◈ღ★,进行父母的再教育✿◈ღ★,或许能够实现社会秩序支撑的功能✿◈ღ★。

  内容提要✿◈ღ★:网络暴力是数字时代难以回避的社会现象✿◈ღ★,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自由主义✿◈ღ★、工具理性以及资本与技术共同导致的价值衰落✿◈ღ★,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ღ★,扭曲了民主监督与民意表达✿◈ღ★,也危及了数字法治秩序✿◈ღ★。当前治理网络暴力的主要手段是法律与平台规制✿◈ღ★,但二者均面临难以塑造群体认知✿◈ღ★、规范群体行为福利档✿◈ღ★、解决言论自由与群体极化之矛盾等治理困境✿◈ღ★。网络暴力的根源在于群体因伦理观念与价值判断形成的舆论强制力✿◈ღ★。这使得规制二元主体的法律效能大大降低✿◈ღ★,塑造数字公民伦理才是治理网络暴力的“釜底抽薪”之举✿◈ღ★。数字公民伦理具有传统文化✿◈ღ★、现代性和数智人文的多维包容性内涵✿◈ღ★。将其融入立法✿◈ღ★、技术与伦理规范之中✿◈ღ★,不仅能够融合虚拟与现实✿◈ღ★,有效规制群体行为✿◈ღ★,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ღ★,也可以为构建数字法治秩序提供时代动力和坚实支撑✿◈ღ★。

  内容提要✿◈ღ★: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ღ★,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ღ★。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福利档✿◈ღ★、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ღ★,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ღ★、个人自治理论等法理基础与信息的本质存在冲突✿◈ღ★,无法契合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结构样态✿◈ღ★。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分离贯彻了主体意志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要求✿◈ღ★,在具体的行使上可采告知选择的行权方式✿◈ღ★,其性质不同于公开权模式下的许可使用✿◈ღ★,不构成权利移转的双方合意✿◈ღ★。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选择不仅使个人保有在转移的个人信息之上的防御权能✿◈ღ★,也有助于简化数据生产者获取个人信息的流程✿◈ღ★,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ღ★。

  内容提要✿◈ღ★:互联网及社交网络的诞生革新了个体间信息交换的场域✿◈ღ★。在个体✿◈ღ★、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ღ★,网络空间产生了多元治理主体✿◈ღ★,并随之产生不同规范之间的交互性✿◈ღ★。这一新场域改变了传统金字塔式法律规范层级的沟通方式✿◈ღ★,宪法的传统权力配置和基本权利保障方式面临多重变迁✿◈ღ★。究其原因✿◈ღ★,数字规则生成过程中的开放性✿◈ღ★、中立性和相互操作性原则与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存在差异✿◈ღ★。然而✿◈ღ★,宪法作为一种规范和网络作为一种工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价值基础✿◈ღ★,如自由✿◈ღ★、平等与民主✿◈ღ★。数字社会亟待以宪法规范为核心调适✿◈ღ★、整合数字技术治理规则体系✿◈ღ★,传统宪法实施也需要面向数字社会✿◈ღ★,从国家权力单向度行使走向多元主体共治✿◈ღ★,建设安全与信任的数字国家✿◈ღ★。

  内容提要✿◈ღ★:自动驾驶汽车为了保护乘客性命而实施攻击性紧急避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ღ★,因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属于不被允许的风险✿◈ღ★,因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ღ★,因使无辜路人陷入危难而不满足义务冲突之要件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故不属于构成要件前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ღ★。消费者明知自动驾驶汽车设有避险程序✿◈ღ★,仍然驱车上路致使无辜路人死亡的✿◈ღ★,是利用汽车的预设程序实施避险行为✿◈ღ★,在规范构造上与亲自实施紧急避险并无不同✿◈ღ★,能够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成立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ღ★。制造商为了追逐利益设置杀害路人以保护乘客的避险程序✿◈ღ★,与路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ღ★,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ღ★。在自动驾驶汽车紧急避险的伦理问题尚未解决以前✿◈ღ★,不应当让其上路✿◈ღ★,否则无异于为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ღ★。

  内容提要✿◈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做法✿◈ღ★,在域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确立✿◈ღ★,也被我国新近立法规定所肯认✿◈ღ★。目前✿◈ღ★,我国各地相关信息系统建构的实践多采用传统数据库的技术与方式✿◈ღ★,存在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ღ★、信息结构不统一✿◈ღ★、更新延迟✿◈ღ★、安全难保障✿◈ღ★、共享不联通等明显不足✿◈ღ★。与传统技术相比✿◈ღ★,区块链技术能够更好地满足数据全面性✿◈ღ★、一致性✿◈ღ★、及时性✿◈ღ★、安全性及共享性等要求✿◈ღ★。总结国内外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设经验✿◈ღ★,尝试建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ღ★,可以为进一步提升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水平探索可行之路✿◈ღ★。

  内容提要✿◈ღ★:传统法律效力观的问题意识是法律为何应当得到遵守✿◈ღ★。而把有效性与强制约束力联结的实证主义法学理论✿◈ღ★,是为了联结属于应然世界的有效性与属于实然世界的实效✿◈ღ★。对照之下✿◈ღ★,事实上普遍发生实效的软法✿◈ღ★,也隐含着其所指对象对软法应当得到遵守或适用的广泛认可✿◈ღ★。由此✿◈ღ★,软法的有效性不是一个多余概念✿◈ღ★,它的“应当”指向的是一种通过说服而非强制的约束力✿◈ღ★。软法有效性的条件有两个✿◈ღ★:第一✿◈ღ★,不与硬法抵触✿◈ღ★;第二✿◈ღ★,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对值得的✿◈ღ★、更好的“公共善”的认知与期待✿◈ღ★。软法的说服力因为软法制定者的权威性✿◈ღ★、更好“公共善”获得认可的程度以及软法制定过程的协商性✿◈ღ★、沟通性等而有强弱之分福利档✿◈ღ★。

  内容提要✿◈ღ★: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ღ★,《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ღ★,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ღ★,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ღ★、登记✿◈ღ★、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ღ★。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ღ★,统一对待各类可以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ღ★;在担保物权的登记方面✿◈ღ★,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ღ★;在担保物权的顺位方面✿◈ღ★,构建统一的涵盖所有担保物权类型的顺位规则✿◈ღ★;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ღ★,努力使取回权向优先受偿权靠拢✿◈ღ★。分散式继受的优势是易于接受✿◈ღ★,但弊端是忽视了两个重点领域的规范整合✿◈ღ★,分别是购置融资担保领域与权利担保领域✿◈ღ★。为实现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ღ★,在购置融资担保领域应进一步弱化取回权✿◈ღ★,做到所有权保留✿◈ღ★、直租型融资租赁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体系化适用✿◈ღ★;在权利担保领域✿◈ღ★,应尽力实现登记型权利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范统合✿◈ღ★。

  内容提要✿◈ღ★:我国有引入量的防卫过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ღ★。量的防卫过当中为了说明过当的防卫行为具有违法性减少的属性✿◈ღ★,必须将反击行为与追击行为一体化评价✿◈ღ★。一体化评价的标准在于同时满足“防卫意思的连续性”与“动摇的精神状态的持续”这两个条件✿◈ღ★,其他客观状况可作为判断这两个条件是否满足的辅助资料✿◈ღ★。量的防卫过当不同于假想防卫(过当)✿◈ღ★,但完全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ღ★。应当将量的防卫过当理解为明显超过时间上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ღ★。时间上超过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ღ★,应当类推适用或准用正当防卫的规定✿◈ღ★,否定犯罪的成立✿◈ღ★。时间上超过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应当具体考虑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是反击行为还是追击行为✿◈ღ★。单独来看成立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ღ★,不能作为一体化评价后的防卫过当结果来对待✿◈ღ★。

  内容提要✿◈ღ★:在“续审制”的背景下✿◈ღ★,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有理由✿◈ღ★,原则上应撤销原判决自行裁判✿◈ღ★,特定情形下方能发回重审✿◈ღ★。无论是基于实体法上的错误还是审判程序违法✿◈ღ★,上诉是否有理由均应以其与原判决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ღ★,第二审法院只有在审判程序违法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时方可撤销原判决✿◈ღ★。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乃至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标准✿◈ღ★,但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妥当地适用✿◈ღ★,并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代替因果关系标准产生了重要影响✿◈ღ★。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对待实体错误与程序违法✿◈ღ★,规定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才发回重审✿◈ღ★,不符合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理论✿◈ღ★,也弱化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程序违法的处理功能✿◈ღ★,亟待改正✿◈ღ★。

  内容提要✿◈ღ★:中共十八大之后✿◈ღ★,执政党提出要构建中国的学术派别✿◈ღ★,强调对中国共产党人自主执政经验的总结✿◈ღ★。在执政党的倡导下✿◈ღ★,学界对根据地法制史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ღ★,一批年轻的学者更是跃跃欲试✿◈ღ★。对于根据地法制史研究而言✿◈ღ★,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认真回顾研究历史✿◈ღ★,在梳理既有成绩的同时✿◈ღ★,把握学科发展的规律和方向✿◈ღ★,厘清这一学术领域存在的问题✿◈ღ★。作为一种知识✿◈ღ★,有关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ღ★,其时学界的重点是对其进行政治定性✿◈ღ★,如先进的法律制度✿◈ღ★、革命的法律制度✿◈ღ★、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等✿◈ღ★,从政治上厘清根据地政权的法律制度与已有的一切法律制度的差异性✿◈ღ★;进入20世纪90年代✿◈ღ★,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开始彰显✿◈ღ★,加之学术水平的整体提升✿◈ღ★,有关根据地政权法律制度的知识构建逐步向制度描述✿◈ღ★,特别是深度描述方面拓展✿◈ღ★。但囿于史料的限制✿◈ღ★,加之言论尺度的难以把握✿◈ღ★,深度描述空间不足的问题很快又暴露出来✿◈ღ★,学术研究动力不足的问题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ღ★。在官方和学者的努力下✿◈ღ★,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知识已被构建成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新型政法知识✿◈ღ★。这种知识要想获得更多的认可则必须强化学理阐释✿◈ღ★。

  内容提要✿◈ღ★:《民法典》第994条系死者人格标识保护的核心规范✿◈ღ★,其具体解释与适用殊值深究✿◈ღ★。“间接说”在法理和法技术层面皆有不足✿◈ღ★,“法益保护说”更为契合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ღ★,并在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层面分别借由代行模式和继承模式予以实现✿◈ღ★。其中✿◈ღ★,“诉讼担当说”相较于“(准)信托说”更为契合代行模式的理论构造✿◈ღ★。法律后果方面✿◈ღ★,《民法典》第995条及以下的人格权请求权规定可予准用✿◈ღ★,《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可继承性应予放开✿◈ღ★,《民法典》第1182条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赔偿方式及其考量因素尤应注意✿◈ღ★。死者人格标识之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宜分别采用个案酌定和固定期限方式✿◈ღ★。英雄烈士等特殊死者之保护须兼顾特殊规则与平等原则✿◈ღ★。

  内容提要✿◈ღ★: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ღ★,重作决定存在适用必要性被忽视✿◈ღ★、适用比例低✿◈ღ★,适用要件不明确✿◈ღ★、适用随意混乱✿◈ღ★,法律效力不统一✿◈ღ★、法律效力有限的实践困境✿◈ღ★。重作决定能弥补撤销决定的不足✿◈ღ★,超越诉判一致的束缚✿◈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目的✿◈ღ★,有其存在的必要✿◈ღ★。性质上✿◈ღ★,重作决定具有附属性✿◈ღ★、非必要性✿◈ღ★,属于给付类决定✿◈ღ★,本质上是履行决定✿◈ღ★,重作行为具有执行复议决定的行为和新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ღ★。据此✿◈ღ★,可以将重作决定的适用要件重构为呈现递进关系的“三层次构造”✿◈ღ★:行政行为被撤销—重作职责的存在—具有重作可能性✿◈ღ★。面对当前重作决定效力疲软的现状✿◈ღ★,应当从重作内容✿◈ღ★、重作期限✿◈ღ★、对重作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强化重作决定的效力✿◈ღ★。

  内容提要✿◈ღ★:有关尊严问题的论述✿◈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的论述的核心要素可从尊重✿◈ღ★、体面✿◈ღ★、平等三个方面进行提炼✿◈ღ★。“尊重”是在国家层面上对人的尊严的尊崇和承诺✿◈ღ★,包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ღ★;尊重和保障人权✿◈ღ★、权利✿◈ღ★;尊重人的意愿和选择✿◈ღ★;尊重人的行为和创造✿◈ღ★。“体面”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人的尊严的显现与外观✿◈ღ★,它包括体面生活✿◈ღ★、体面劳动✿◈ღ★、体面职业等方面✿◈ღ★,寄寓着法律和制度上对人尊严地生存的维护与保障✿◈ღ★;“平等”是指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ღ★。在尊严与平等的关系上✿◈ღ★,尊严是平等和平等原则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ღ★,平等原则从人的地位✿◈ღ★、权利✿◈ღ★、机会的平等上维护与保障人的尊严✿◈ღ★。不仅如此✿◈ღ★,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通过实质平等的论述✿◈ღ★,强调对特定人群尊严的倾斜保护福利档✿◈ღ★。

  内容提要✿◈ღ★:元宇宙的本质在于现象学揭示的主观间性✿◈ღ★。借助多重世界模型✿◈ღ★,可以发现互动关系和沟通对于人类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深远意义✿◈ღ★。元宇宙呈现出众多小宇宙各自解读所造成的叙事根茎结构✿◈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接口革命所形成的数字式关系秩序与模拟式法律秩序之间交叉嵌入✿◈ღ★、密切耦合现象✿◈ღ★。在元宇宙的虚拟与现实交融过程中✿◈ღ★,存在根据交换构想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可能性✿◈ღ★,并且可以从主体交互的有序化机制归纳出数字时代的十二个基本法学命题✿◈ღ★。这些新的法学命题表明✿◈ღ★,伴随着消费者主权和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确立✿◈ღ★,元宇宙将带来秩序原理的大转型✿◈ღ★;从网络空间通往链下社会的走廊式制度将以代码程序与智能合约作为两个主要支点或接口进行构建✿◈ღ★,并由此产生关系与法律的一系列不同组合方式✿◈ღ★。

  内容提要✿◈ღ★: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ღ★,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ღ★,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ღ★。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ღ★,设立独立监督机构✿◈ღ★。独立监督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ღ★,对应的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超级平台经营者与大型平台经营者✿◈ღ★。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既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部分✿◈ღ★,又与公司内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性✿◈ღ★,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ღ★。在职责范围上✿◈ღ★,外部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情况✿◈ღ★,以及企业对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ღ★、指导或提出建议和意见✿◈ღ★。

  关键词✿◈ღ★: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ღ★;独立监督机构✿◈ღ★;个人信息保护✿◈ღ★;个人信息保护法✿◈ღ★;第三方义务✿◈ღ★;合规体系

  内容提要✿◈ღ★:随着信息化的发展✿◈ღ★,加强信息立法和信息权保护尤为重要✿◈ღ★。目前✿◈ღ★,我国已形成信息立法的基本框架✿◈ღ★,为不同类型的信息权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ღ★。由于新型信息权的保护需要重构信息法体系✿◈ღ★,且将信息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的条件已具备✿◈ღ★,应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ღ★,确立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ღ★,揭示其不同于其他保护路径的独特性✿◈ღ★。同时✿◈ღ★,还应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ღ★,明晰信息法的调整目标与规制手段的关联✿◈ღ★,并结合保护与禁止✿◈ღ★、促进与限制等信息规制手段✿◈ღ★,确立信息法的主要规范类型以及信息权保护的具体路径✿◈ღ★。只有在上述具体路径中体现信息法的价值✿◈ღ★、目标与手段的统一✿◈ღ★,并贯穿信息法治的基本逻辑✿◈ღ★,才能实现各类信息权的系统保护✿◈ღ★。分析信息权保护的信息法路径✿◈ღ★,需要厘清多种“关系”和“架构”✿◈ღ★,这有助于构建更为有效的信息法体系✿◈ღ★,实现对不同信息权的全面✿◈ღ★、均衡保护✿◈ღ★,由此推动信息法学与相关法学学科的发展✿◈ღ★。

  内容提要✿◈ღ★:数智治理是以数据和算法为中枢✿◈ღ★,以平台为载体✿◈ღ★,实现数字化和智慧化一体交融✿◈ღ★、万物互联✿◈ღ★、人机协同的新型治理形态✿◈ღ★。它具有敏捷性✿◈ღ★、节点性✿◈ღ★、穿越性等鲜明特征✿◈ღ★,是反映数字时代发展规律的主导治理形态✿◈ღ★,带来了人类社会治理的迭代升级✿◈ღ★。然而✿◈ღ★,由于错综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ღ★,它也存在着数智赋权✿◈ღ★、数智参与✿◈ღ★、数智规制✿◈ღ★、数智人文等四重法治悖论✿◈ღ★。因此✿◈ღ★,亟需对数智治理进行合理定位✿◈ღ★,将其纳入数字法治框架✿◈ღ★,培养数字公民能力✿◈ღ★,构筑数字社会“道德基础设施”✿◈ღ★,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果✿◈ღ★,促进数字法治建设✿◈ღ★。

  内容提要✿◈ღ★:刑事立法论上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ღ★,虽然就犯罪的成立范围表现出明显的对立✿◈ღ★,但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范围不一定存在实质分歧✿◈ღ★;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ღ★,“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并存是十分正常的现象✿◈ღ★;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罚处罚的普遍做法✿◈ღ★,不必用也难以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来解释✿◈ღ★,不应得出“某种行为根据行为规范构成犯罪但根据裁判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结论✿◈ღ★;在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不可避免的当今时代✿◈ღ★,刑事司法应当摒弃“有罪必罚”的观念✿◈ღ★,积极推进“犯罪的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的分离”✿◈ღ★;对于大量情节较轻的犯罪只需认定犯罪的成立(可以同时给予非刑罚处罚)✿◈ღ★,不必科处刑罚✿◈ღ★,这是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实现预防犯罪目的)与自由保障机能的最佳路径✿◈ღ★。

  内容提要✿◈ღ★: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共识是对对赌协议经济合理性✿◈ღ★、交易公平性和现实必要性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同✿◈ღ★,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ღ★。《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ღ★,即将对赌协议效力与对赌协议履行加以分割✿◈ღ★、分别裁断✿◈ღ★,看起来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对策✿◈ღ★,但却形成和存在着背离当事人本意和合同目的✿◈ღ★、合同履行资金来源✿◈ღ★、减资与股份回购的法律顺序✿◈ღ★、诉讼程序如何安排✿◈ღ★、如何应对协议履行的恶意阻挠✿◈ღ★、对赌条件成就由谁裁断等一系列更为纷繁复杂的深层法律问题✿◈ღ★。围绕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困扰都源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的基本定性✿◈ღ★,然而其并非纯粹的股权投资✿◈ღ★,亦非普通的债权投资✿◈ღ★,而是对各种投资要素重新配置组合形成的✿◈ღ★、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一种特殊投资——“第三种投资”✿◈ღ★。对赌协议遭遇的根本法律障碍和束缚在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体现该项原则的盈余分配规则和股权回购规则✿◈ღ★,走出困境✿◈ღ★、破解冲突的重要出路是针对对赌协议的商业需求作出立法回应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ღ★,对盈余分配和股权回购规则对对赌协议的适用作出除外规定✿◈ღ★。通过必要✿◈ღ★、对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衔接✿◈ღ★,此一安排将不会弱化或损及债权人保护✿◈ღ★,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以充分释放和施展✿◈ღ★。

  内容提要✿◈ღ★: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是一套包含有效制度修复和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体系✿◈ღ★,体现了刑事合规和事后合规的要素特征✿◈ღ★,发挥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标准✿◈ღ★、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标准✿◈ღ★、检察机关审查验收标准等多重制度功能✿◈ღ★。有效制度修复标准要求涉案企业在查明深层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制度修复✿◈ღ★,审查要点在于涉案企业识别管控漏洞的准确性和深度✿◈ღ★,以及修复措施的针对性和彻底性✿◈ღ★。有效合规计划标准涵盖从合规体系设计到合规运行效果的全过程✿◈ღ★,合规体系设计作为形式标准✿◈ღ★,包括风险导向✿◈ღ★、要素完备✿◈ღ★、全面覆盖等三项基本要求✿◈ღ★;合规运行效果作为实质标准✿◈ღ★,要求检察机关和合规监管人运用多样化审查方法对合规体系诸要素的运行有效性作出评估✿◈ღ★。基于合规运行效果而社会的合规计划标准✿◈ღ★,才能针对刑事涉案企业发挥长效的犯罪预防作用✿◈ღ★。

  内容提要✿◈ღ★:新冠肺炎病毒全球大流行凸显了科学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必要性✿◈ღ★。只有运用国际法✿◈ღ★,采取立法共商✿◈ღ★、硬法共建✿◈ღ★、良法共享和法治共进的方法✿◈ღ★,才能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打下坚实的基础✿◈ღ★。立法共商要在主权国家之间✿◈ღ★、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和其他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共商修订《条例》和制定“大流行病公约”✿◈ღ★。硬法共建则要摒弃绝对主权观念✿◈ღ★,加强世卫组织的主导地位✿◈ღ★;强化国际合作义务✿◈ღ★,完善信息沟通机制✿◈ღ★;用“风险”框架代替“安全化”框架✿◈ღ★,建立规范透明的“突发公卫事件”启动和运行机制✿◈ღ★;坚持平衡卫生与贸易原则✿◈ღ★,加强遵约机制建设✿◈ღ★;坚持以合意为基础✿◈ღ★,完善争端解决机制✿◈ღ★。良法共享需要推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进入“大流行病公约”✿◈ღ★;引领正确人权观✿◈ღ★,推动重构人权原则✿◈ღ★;跳出西方语境设置✿◈ღ★,聚焦疫情应对✿◈ღ★;加强国际合作✿◈ღ★,重视发展中国家关切✿◈ღ★。法治共进需要从缔约国核心能力建设规则和评估两方面不断完善《条例》✿◈ღ★,实现各国卫生法治的共同进步✿◈ღ★。

  关键词✿◈ღ★: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ღ★;《国际卫生条例》✿◈ღ★;“大流行病公约”✿◈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ღ★;国际合作义务✿◈ღ★;“风险”框架

  内容提要✿◈ღ★: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ღ★,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ღ★。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ღ★,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ღ★、专业性等中立特征✿◈ღ★,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ღ★。根据限制处罚说✿◈ღ★,只有对那些客观上可归责性✿◈ღ★,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沟通的帮助行为才能进行处罚✿◈ღ★,由此限缩帮助犯的处罚范围✿◈ღ★。中立的帮助行为可以分为销售型✿◈ღ★、服务型✿◈ღ★、技术型✿◈ღ★、义务型等类型✿◈ღ★,这些中立帮助行为的不同类型在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上应当区别对待✿◈ღ★。

  内容提要✿◈ღ★:现代法治经验表明✿◈ღ★,监督的本质不是分权✿◈ღ★,而是权力博弈✿◈ღ★。基于权力博弈逻辑✿◈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集高效✿◈ღ★、权威和强功能于一体的监察权✿◈ღ★,确立了监察权在与被监督的公权力博弈中的优势地位✿◈ღ★。这对于构建高阶独立的复合性监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ღ★,但由此形成的新“四权”亦天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ღ★,导致一定程度的法治风险✿◈ღ★。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ღ★,应以监察权结构的再平衡为着力点✿◈ღ★,在价值理念上强化人权保障✿◈ღ★,以平衡前期改革偏重高效反腐的价值倾斜✿◈ღ★,在职权功能上完善监察权的再监督✿◈ღ★、有效问责与动态运行机制✿◈ღ★,以平衡监察与司法✿◈ღ★、执法的配合制约关系✿◈ღ★,从而实现从规则之治走向良法善治✿◈ღ★,促进监察法治的层次进化✿◈ღ★。

  内容提要✿◈ღ★:当前人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比较薄弱✿◈ღ★,其监督地位趋于边缘✿◈ღ★、监督措施缺乏约束✿◈ღ★、监督程序存在漏洞✿◈ღ★。造成人大监督薄弱的根本原因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秉持行政自制理念✿◈ღ★,相应的监督更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ღ★,自由裁量免受外部审查✿◈ღ★,以及决策事后的结果归责✿◈ღ★。然而✿◈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大监督有强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ღ★,一方面人大与政府在重大事项上的权力相互交织✿◈ღ★,行政裁量权力需要受到更强有力的控制✿◈ღ★,另一方面人大监督✿◈ღ★、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一定的优势条件✿◈ღ★。强化人大监督✿◈ღ★,需要在尊重行政权力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ღ★,突出监督权在人大权力中的独立地位✿◈ღ★,具体地要从重置决策事项确定权的归属等多个方面优化制度安排✿◈ღ★。

  内容提要✿◈ღ★:合理预见规则✿◈ღ★,又叫应当预见规则✿◈ღ★,在法国民法✿◈ღ★、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ღ★,体现了理性主义及主观归责的理念✿◈ღ★,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ღ★。借鉴英美法成功的经验✿◈ღ★,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ღ★,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ღ★,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ღ★、具体数额✿◈ღ★。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ღ★,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ღ★;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ღ★,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ღ★,若未通知✿◈ღ★,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ღ★,可不予赔偿✿◈ღ★。在推定违约方知情的情况下✿◈ღ★,以一个“理性人”的预见力为准✿◈ღ★。在违约方真正知情“特别损失”的要求中✿◈ღ★,基本上是以守约方事先告知相对人若违约会造成何种损失来决定的✿◈ღ★。至于合理预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ღ★,宜采取如下观点✿◈ღ★:对合理预见的时间点采取“合同订立时说”✿◈ღ★,实质上以违约方的预见所及确定应予赔偿的损失✿◈ღ★,用于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形同虚设✿◈ღ★;若采“债务不履行时说”✿◈ღ★,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升✿◈ღ★。

  内容提要✿◈ღ★: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ღ★,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ღ★,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ღ★,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ღ★。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ღ★,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ღ★。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ღ★,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ღ★,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ღ★。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ღ★,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ღ★,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ღ★,并完成法律的构成✿◈ღ★。区别之处在于✿◈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ღ★,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ღ★,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ღ★,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ღ★。需要指出的是✿◈ღ★,从文义解释✿◈ღ★、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ღ★,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ღ★,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ღ★,因此✿◈ღ★,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ღ★,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ღ★。

  内容提要✿◈ღ★:物权法第29条规定了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ღ★,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这个内容✿◈ღ★。判断遗赠的效力✿◈ღ★,应当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和逻辑进行综合考量✿◈ღ★。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ღ★,因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ღ★,应当进行物权变动公示✿◈ღ★。我国法不承认概括遗赠✿◈ღ★,不能依此认定遗赠具有物权效力✿◈ღ★。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遗赠效力✿◈ღ★,我国法采取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ღ★。遗产共有的类型对遗赠效力有所影响✿◈ღ★,基于我国法上的遗产共同共有✿◈ღ★,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ღ★。遗赠与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ღ★,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ღ★,两者遵循不同的法理✿◈ღ★。

  内容提要✿◈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ღ★、开启新征程✿◈ღ★,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检察实践提出了新要求✿◈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治理✿◈ღ★,方法是世轻世重✿◈ღ★,重点在轻罪领域✿◈ღ★,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表现在法治化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ღ★、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ღ★、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ღ★、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ღ★、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彰显司法力度和温度等五个方面✿◈ღ★,呈现出政治担当✿◈ღ★、法治原则✿◈ღ★、审前分流✿◈ღ★、轻轻重重✿◈ღ★、宽中有严等新特点✿◈ღ★。立足法律监督职能✿◈ღ★,结合办案促进诉源治理✿◈ღ★,是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实践的拓展延伸✿◈ღ★。展望未来✿◈ღ★,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检察实践应不断更新司法理念✿◈ღ★,理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ღ★、侦诉✿◈ღ★、行刑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执行政策与接受监督等关系✿◈ღ★,探索前科消灭✿◈ღ★、扩大适用缓刑和罚金刑✿◈ღ★、审前分流机制多元化等制度创新✿◈ღ★,构建“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从严✿◈ღ★,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体系和衔接配合机制✿◈ღ★。

  内容提要✿◈ღ★:轻(微)罪和重罪在罪质及罪量方面都存在显著不同✿◈ღ★,需要区别治理✿◈ღ★。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刑事案件规定了多种诉讼程序✿◈ღ★,各地司法机关在轻重犯罪分离方面也进行了大量探索✿◈ღ★,但由于刑法立法没有对轻重犯罪进行区分✿◈ღ★,既影响了程序法的效果✿◈ღ★,又严重束缚了司法实践的深入✿◈ღ★。因此✿◈ღ★,通过刑法立法实现轻重犯罪分离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前提✿◈ღ★。犯罪分离仅靠单一标准难以实现✿◈ღ★,应在再法典化标准框架下✿◈ღ★,坚持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等多种标准✿◈ღ★,建立重罪✿◈ღ★、轻罪✿◈ღ★、微罪三分结构的犯罪体系✿◈ღ★,同时完善刑事制裁体系和犯罪附随后果适用制度等✿◈ღ★,形成犯罪分级治理的刑法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阶段的制度适用✿◈ღ★,承担着前期诉讼程序公正价值实现的重要使命✿◈ღ★。刑罚退出机制系减刑假释的价值基石✿◈ღ★,刑罚退出的顺畅与否检视着减刑假释的实践运行情形✿◈ღ★,也指引着减刑假释制度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完善✿◈ღ★。减刑假释背后蕴藏着对危害行为刑责担负的减轻和犯罪行为人作为适格主体的社会回归✿◈ღ★,系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功能统一✿◈ღ★。刑罚退出视域下的减刑与假释并不是资源排挤和制度互斥关系✿◈ღ★,应该从体系层面注重二者的彼此互动和综合效能发挥✿◈ღ★,并从刑罚执行的日常考核✿◈ღ★、撤销变更适用✿◈ღ★、危险性评估与审理方式等层面进行完善✿◈ღ★。厘清减刑假释实体条件与程序运行既是确保刑罚退出正当性的基础✿◈ღ★,也是刑罚执行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保障✿◈ღ★。

  内容提要✿◈ღ★: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过程中✿◈ღ★,长期存在证据移送制度不畅✿◈ღ★、正向移送标准不清✿◈ღ★、反向移送机制缺位等问题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而这些问题在食品安全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ღ★。证据移送制度是行刑双向衔接的前提✿◈ღ★,优化证据移送应将行刑证据移送范围调整到双向统一✿◈ღ★,并基于关联性原则✿◈ღ★、科学性原则✿◈ღ★、准确性原则进行转化适用✿◈ღ★,对双向移送过程中难以保存的证据由刑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固定✿◈ღ★。行刑双向衔接的正向移送标准应以构成要件为核心✿◈ღ★,基于行为要件✿◈ღ★、罪量要件和结果要件来加以构建✿◈ღ★。反向移送机制是行刑双向衔接正常运行的保障✿◈ღ★,刑事司法机关应分类反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加强监督✿◈ღ★,确保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接收✿◈ღ★;行政执法机关在接收后应进行实质审查✿◈ღ★,对存在争议或者补充新证据的案件加以修正后重新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ღ★。

  内容提要✿◈ღ★:为化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空转风险✿◈ღ★,应明确新《行政处罚法》“行刑衔接条款”的规范内涵✿◈ღ★,完善行刑衔接的制度体系福利档✿◈ღ★。在实体衔接层面✿◈ღ★,一方面✿◈ღ★,基于功能主义立场重塑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实体界分标准✿◈ღ★,建构行政犯罪构成要件梳理制度和行刑衔接清单管理制度✿◈ღ★,以“形式化的案件移送标准”替代“实质化的犯罪认定标准”✿◈ღ★;另一方面✿◈ღ★,确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处适用模式✿◈ღ★,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采取功能相似责任形式折抵✿◈ღ★、功能相异责任形式并处规则✿◈ღ★,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体衔接✿◈ღ★。在程序衔接层面✿◈ღ★,重点是推动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ღ★,实现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衔接✿◈ღ★;核心是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原则✿◈ღ★,实现行政刑法责任追究程序的衔接✿◈ღ★;关键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ღ★、案件咨询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ღ★,构建程序衔接制度体系✿◈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亦应警惕行政犯罪不良扩张所导致的衔接机制异化风险✿◈ღ★,以及企业合规制度引入所带来的衔接机制被解构风险✿◈ღ★。

  内容提要✿◈ღ★:网络犯罪的产业链形态与网信监管的高度复杂性为该领域的行刑衔接提出了严峻挑战✿◈ღ★,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即是突出表现✿◈ღ★。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要义✿◈ღ★,“衔接”就是要打破权力运作的闭环✿◈ღ★。在网信监管领域✿◈ღ★,行政违法线索转化率低✿◈ღ★、案件处置结果变相分流✿◈ღ★、行政执法能力与行刑衔接需求不匹配等行刑衔接问题的表象原因是规范体系的权威性不足✿◈ღ★、行政执法的闭合性特征✿◈ღ★、监督激励机制双重匮乏等✿◈ღ★,深层原因在于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注重犯罪前端的行政治理✿◈ღ★,但是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协同性要求不足✿◈ღ★,因而无法更好实现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刑衔接✿◈ღ★。对此✿◈ღ★,应当从权力分工的规范体系✿◈ღ★、权力制约的机制体系✿◈ღ★、权力协作的主体体系等三个维度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等网信监管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引导确立司法治理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ღ★。

  内容提要✿◈ღ★:条件说抹杀了不同因素对结果的原因力的差异✿◈ღ★,使得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宽✿◈ღ★,且难以合理解释替代原因的情形✿◈ღ★。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主观说和折中说以行为人或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作为判断素材✿◈ღ★,易将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混为一谈✿◈ღ★;客观说无法为“即使是在因果流程中途介入了罕见的异常情况✿◈ღ★,但因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具有决定性的贡献✿◈ღ★,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的情形提供合理的解释根据✿◈ღ★。客观归责理论在结果归责的判断上✿◈ღ★,混合交织了对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ღ★,是一种超越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归责基准✿◈ღ★,使得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阶层意义受到冲击✿◈ღ★。同时✿◈ღ★,仅在因果关系部分讨论客观归责✿◈ღ★,实际上是对该理论的矮化✿◈ღ★。危险的现实化说认为✿◈ღ★,实行行为是含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性的行为✿◈ღ★,某一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是否向结果现实地转化了是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准✿◈ღ★。该理论坚持因果关系判断素材的客观性✿◈ღ★,回归到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本质✿◈ღ★,应予提倡✿◈ღ★。

  内容提要✿◈ღ★: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根源✿◈ღ★,在于渎职罪因果关系受前置法和权力分工的影响以及渎职罪因果流程普遍存在介入因素✿◈ღ★。危险的现实化说将行为的危险在结果中实现的过程分为直接实现型和间接实现型✿◈ღ★,这种类型化的研究对于渎职行为之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样可以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种方式的渎职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指导价值✿◈ღ★。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ღ★,逻辑起点是划定实行行为的范围✿◈ღ★。行为具有职权相关性和严重不当性是渎职罪实行行为的成立条件✿◈ღ★。关键步骤是判断实行行为何以创造危险✿◈ღ★。应当结合刑法和前置法准确把握谨慎规范保护目的✿◈ღ★,正确判断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ღ★。核心内容是判断实行行为的危险何以在结果中现实化✿◈ღ★。应当对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和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渎职案件予以区分✿◈ღ★,并依据间接实现危险类型案件中诱发型渎职案件和危险状况设定型渎职案件的不同特点✿◈ღ★,对介入因素的异常性进行具体判断✿◈ღ★。

  内容提要✿◈ღ★:律师辩护率的高低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ღ★。为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ღ★,2017年10月✿◈ღ★,最高人民法院✿◈ღ★、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ღ★,旨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手段✿◈ღ★,最终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ღ★。但是从目标设置✿◈ღ★、责任厘定和方式选择的角度看✿◈ღ★,试点工作和2021年8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所采用的实际上是一种以计划为主导的“政策推动型”实现模式✿◈ღ★。由于忽视了外部资源的供给能力✿◈ღ★、司法实践的内在需求和行业市场的基本规律✿◈ღ★,这一模式所塑造的只是一种低水平✿◈ღ★、不完善的全覆盖✿◈ღ★。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ღ★,增强全覆盖的可持续能力✿◈ღ★,应该对“政策推动型”模式进行改造✿◈ღ★,将其转变为以最小化社会管理成本为目标✿◈ღ★、以国家责任为基础✿◈ღ★、以行业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内生型”模式✿◈ღ★,并通过扩大外部资源供给✿◈ღ★、强化辩护律师作用✿◈ღ★、合理规划实现路径等举措✿◈ღ★,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ღ★。

  内容提要✿◈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赃款没收范围至今尚未在法律适用层面形成共识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未能分层次厘清涉案数额与没收范围之间关系是观点争议的根源✿◈ღ★。解决方案包括两个递进层面✿◈ღ★:一是在司法论层面✿◈ღ★,正确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物本质✿◈ღ★,将对人之诉方法论转型为对物之诉方法论✿◈ღ★,真正把罪财关联作为证明对象✿◈ღ★,把追踪作为赃款没收证明的基本思路和方法✿◈ღ★;二是在立法论层面✿◈ღ★,结合没收制度立法目的和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理论✿◈ღ★,针对实践中追踪难以为继导致赃款追缴落空的客观现实✿◈ღ★,反思现行规范与制度原理之间的衔接不足✿◈ღ★,提倡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增设替代资产条款✿◈ღ★,以解决目前制度的未尽问题✿◈ღ★。

  内容提要✿◈ღ★: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集中体现✿◈ღ★,囿于法律规范的阙如✿◈ღ★,其法律性质及在诉讼中的效力并不明确✿◈ღ★。从有利于被追诉人原则和证据特征出发✿◈ღ★,宜将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定位为出罪证据✿◈ღ★,参照鉴定意见适用✿◈ღ★。区别于一般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ღ★,在需要以确定的刑法激励为重要推动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ღ★,将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定位为检察机关作出捕与不捕✿◈ღ★、诉与不诉福利档✿◈ღ★、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从轻处罚建议✿◈ღ★、意见的“重要参考”并不合适✿◈ღ★,而应当将其作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决定性根据”✿◈ღ★,但可以设置明确的例外情形✿◈ღ★。在此基础上✿◈ღ★,为规范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程序适用✿◈ღ★,应当建立以合规整改合格和合规整改不合格两种不同结论为基础的程序分类处理机制✿◈ღ★,以实现从法律性质到效力发挥的有效衔接✿◈ღ★。

  编者按✿◈ღ★:拐卖和收买妇女✿◈ღ★、儿童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ღ★、儿童的个体法益✿◈ღ★,更因该类行为将妇女✿◈ღ★、儿童商品化✿◈ღ★,还亵渎了人类集体尊严✿◈ღ★。正因如此✿◈ღ★,相关争议性案例甫一曝光✿◈ღ★,旋即引发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的聚焦论战✿◈ღ★。理论和实务围绕着“买卖妇女应否同罚”的核心议题✿◈ღ★,渐次形成了“维持现状论”和“提高刑罚论”两个立场阵营✿◈ღ★。然而✿◈ღ★,对于“买卖妇女应否同罚”的回答✿◈ღ★,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直觉的层面✿◈ღ★,作提高刑罚与否的简单判断✿◈ღ★,而是应当溯及“如何妥当评价对合犯法定刑轻重”“收买与拐卖的保护法益异同及其不法程度高低”“法定刑的配置方式和体系协调”等元问题✿◈ღ★。对这些元问题的追问和探究✿◈ღ★,其意义将超出对个罪进行教义学解释和立法论完善的范畴✿◈ღ★,而辐射至对合犯领域中刑罚轻重的比较方法✿◈ღ★、关联法益的互参印证✿◈ღ★、法定刑的应然配置等议题✿◈ღ★,从而在更为宏大的层面指引司法适用✿◈ღ★、推动立法革新✿◈ღ★。为此✿◈ღ★,本刊特邀知名学者基于相互对立的见解✿◈ღ★,分别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维度✿◈ღ★,深度探讨收买被拐卖妇女✿◈ღ★、儿童罪的规范内涵与法定刑的调整方案✿◈ღ★,以期通过推动更为全面✿◈ღ★、系统的学术争鸣✿◈ღ★,在避免浅层次✿◈ღ★、碎片化论战的同时✿◈ღ★,更为及时✿◈ღ★、准确形成理论共识✿◈ღ★。

  内容提要✿◈ღ★:拐卖妇女✿◈ღ★、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ღ★、儿童罪是当前我国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两个罪名✿◈ღ★,在某些极端个案的带动下✿◈ღ★,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ღ★、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是否过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议✿◈ღ★。对两罪的行为性质和法益侵害程度✿◈ღ★,不能简单地以法定刑轻重对比加以说明✿◈ღ★,而应立基于刑法教义学✿◈ღ★,既要在立法史的维度上把握两罪刑罚轻重的由来✿◈ღ★,又需围绕刑法对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加重构成事由进行全面比较福利档✿◈ღ★,特别是在关涉犯罪场合中还应结合包容犯✿◈ღ★、转化犯✿◈ღ★、竞合犯✿◈ღ★、并合犯的法理✿◈ღ★,进而为现行法中两罪的刑罚轻重提供合理解释✿◈ღ★。

  内容提要✿◈ღ★: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之人身自由✿◈ღ★、安全✿◈ღ★、自我决定权等个人人身法益✿◈ღ★,而是直接被买卖之特定被害人与间接被冒犯的人类全体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ღ★。从以人身不可买卖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整体立场出发✿◈ღ★,应当否定被买卖的特定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的意志决定的有效性✿◈ღ★。基于个人人身法益说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见解✿◈ღ★,不具有妥当性✿◈ღ★。个人行使自我决定权同意他人买卖自己✿◈ღ★,必然同时冒犯人类全体的人格尊严✿◈ღ★,无法满足被害人同意对法益主体适格的要求✿◈ღ★。随着买卖人口的不法内涵与结构形态的变迁✿◈ღ★,刑法的应对方案应当与时俱进✿◈ღ★,以更好地实现对人格尊严的辅助性法益保护✿◈ღ★。

  内容提要✿◈ღ★:我国刑法分则的法定刑规定在宏观及微观层面都有可优化的空间✿◈ღ★,绝对确定刑的规定✿◈ღ★、个别犯罪起刑点过高✿◈ღ★、部分犯罪第一档最高刑过重✿◈ღ★、对向犯的法定刑设计失衡等✿◈ღ★,都冲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ღ★。优化法定刑配置应当立足于法益侵害和罪责✿◈ღ★,兼顾一般预防的需要建构具体的罪刑关系✿◈ღ★。在设计法定刑时✿◈ღ★,犯罪的一般预防因素或行为人危险性的影响不能被高估✿◈ღ★。现代刑法的法定刑设计必须呈现分化的特征✿◈ღ★,即对大量传统犯罪处罚轻缓✿◈ღ★,但对有组织犯罪✿◈ღ★、部分危害公共安全及经济犯罪可以处罚更重✿◈ღ★。应当推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向自由刑✿◈ღ★、罚金刑并重的模式转型✿◈ღ★;对故意犯✿◈ღ★、过失犯的法定刑应当尽可能衔接性地做出规定✿◈ღ★;法定刑配置不能无视司法的习惯和难处✿◈ღ★;一般性地讨论对向犯同罚的意义有限✿◈ღ★,收买被拐卖的妇女✿◈ღ★、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准确评估了行为的危险性✿◈ღ★,同时类型性地考虑了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ღ★,其立法具有合理性✿◈ღ★。

  内容提要✿◈ღ★:我国当前实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区别对待✿◈ღ★,尤其是司法中对前者偏于做轻缓的处理✿◈ღ★。刑事立法上对收买犯罪给予较低的不法评价并配置轻刑✿◈ღ★,是导致司法宽纵收买犯罪的首要原因✿◈ღ★;故而✿◈ღ★,有必要对收买犯罪展开立法论层面的审视✿◈ღ★。无论是法外因素还是法内因素✿◈ღ★,均难以为现行立法对收买犯罪做出有别于拐卖犯罪的不法评价提供合理的根据✿◈ღ★。买卖人口犯罪的保护法益✿◈ღ★,应当以个人的不被当作商品对待的权利为基础来界定✿◈ღ★。相关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将个人当作商品进行买卖✿◈ღ★,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不法构造上属于共同正犯✿◈ღ★。鉴于当前实务在处理收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ღ★,从司法层面来说✿◈ღ★,有必要强化对收买犯罪的处罚✿◈ღ★,用足用好刑法中现有的相关规定✿◈ღ★,立法层面上则应当明确传达收买犯罪是重罪的价值立场✿◈ღ★,适当提升收买犯罪的法定刑✿◈ღ★。

  内容提要✿◈ღ★:检察官员额制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运行并取得成效✿◈ღ★,但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ღ★。如办案一线检察官员额配置不足✿◈ღ★,部分入额检察官事业心欠缺✿◈ღ★,年青检察人员对前景不乐观✿◈ღ★,后备人才储备不足等✿◈ღ★。深层原因是分类管理中遇到的多重矛盾✿◈ღ★,根本上是因改革的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的冲突✿◈ღ★。完善分类管理✿◈ღ★,需正视现实✿◈ღ★,关注未来✿◈ღ★,协调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ღ★,注重补短板✿◈ღ★、强配套✿◈ღ★。可试行分类招录✿◈ღ★、分别培养制度✿◈ღ★,采取灵活多元的人才引进方式✿◈ღ★,调整完善逐级遴选制度及领导干部员额资源配置方式✿◈ღ★,从而完善员额遴选制度✿◈ღ★;采取改善价值导向✿◈ღ★,健全动态管理和业绩考核并加强交流等措施✿◈ღ★,完善员额管理制度✿◈ღ★;研究实行候补✿◈ღ★、见习检察官制度✿◈ღ★;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ღ★。

  内容提要✿◈ღ★:传统的比较法学研究局限于法学的知识体系内部✿◈ღ★,因而很难有新的突破✿◈ღ★。透过现代性社会理论的视角✿◈ღ★,我们会发现比较法学尤其是宏观比较法学与现代性有着密切的关联✿◈ღ★,具体来说✿◈ღ★,比较法学的兴起✿◈ღ★、比较法学的困境以及比较法学的重要问题✿◈ღ★,都可以在现代性社会理论的背景下予以深度反思✿◈ღ★。在当前去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化时代✿◈ღ★,新兴的多元现代性理论有助于在文明转型和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构宏观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与范式✿◈ღ★。

  内容提要✿◈ღ★:依“同一视论”附加利益判断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已面临理论与实践危机✿◈ღ★,同时也与以组织体内部规范化治理作为单位责任减免依据的刑事合规实践存在龃龉✿◈ღ★,在实体法的个人认定路径和程序法的组织认定路径之间形成巨大鸿沟✿◈ღ★。组织体内部存在着个人意志向组织体意志“跃进”和组织体意志向个人意志“嵌入”的过程✿◈ღ★,传统个人路径的判断模式无法准确契合于组织体所具备的“自在自为的理性”✿◈ღ★。采取单位个人归责与单位组织归责的二元分离模式✿◈ღ★,在个人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ღ★,以个人行为以及组织体运行“功能体制上之组织支配”为参考素材✿◈ღ★,另行判断单位固有责任✿◈ღ★,并为单位故意与过失的具体认定提供教义学方案✿◈ღ★。

  内容提要✿◈ღ★:《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方法✿◈ღ★,采用了统一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ღ★,无法分清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界限✿◈ღ★。嗣后的民法单行法立法继续沿着这种立法模式发展✿◈ღ★,混淆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不同方法✿◈ღ★,造成体系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无序✿◈ღ★。《民法典》对民事权利保护方法进行了成功改造✿◈ღ★:首先在总则编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ღ★,规定侵权请求权且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ღ★;其次在物权编和人格权编分别规定了物权请求权✿◈ღ★、占有保护请求权✿◈ღ★、人格权请求权和身份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ღ★;最后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请求权✿◈ღ★。这样✿◈ღ★,就实现了固有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不同功能配置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ღ★,使固有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固有权利✿◈ღ★,负担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恢复性救济✿◈ღ★;侵权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新生权利✿◈ღ★,负担对权利损害的填补性救济✿◈ღ★。二者相互补充和衔接✿◈ღ★,完成了这一民事立法的重大改革✿◈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ღ★,能够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ღ★。目前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ღ★,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ღ★。

  内容提要✿◈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原本一直根源于提高效率✿◈ღ★、减少成本动力下的市场自我驱动✿◈ღ★,呈现出从分散的“一对一”交易到集中的“多对多”交易的诱致性变迁特点✿◈ღ★。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ღ★,以“中心化”为特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被认为是维护主权国家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ღ★,因此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希望通过构建一个更加“中心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来抵御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ღ★,“强制性”“法定化”逐渐替代“市场化”成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与监管的主旋律✿◈ღ★,并呈现出在“金融安全”诉求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特征✿◈ღ★。但随着金融区块链✿◈ღ★、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发展✿◈ღ★,在“成本”和“安全”的双重因素考虑下✿◈ღ★,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出现了从高度“中心化”回归“非中心化”的新动向✿◈ღ★,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的金融技术发展将催化金融市场产生与过往“中心化”结构并不相同的全新变革✿◈ღ★,由此也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更多的应对挑战✿◈ღ★。

  内容提要✿◈ღ★: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行使✿◈ღ★,是对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明确宣示✿◈ღ★,由此引发的执法风险需要基层司法妥善处理依法审判与诉源治理✿◈ღ★、监督行政与助力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ღ★。面对行政机关围绕行政处罚不确定法律概念展开的具体化活动✿◈ღ★,法院应坚持有限尊重和必要审查并行的基本立场✿◈ღ★,丰富行政处罚目的性解释和体系性解释的审查技术✿◈ღ★。在行政处罚立法从合法性控制向适当性保障迈进的新时代✿◈ღ★,法院应发扬法理相融✿◈ღ★、公私衡平行政裁判说理模式的优势✿◈ღ★,促进行政处罚宽严相济✿◈ღ★、基层社会良法善治局面的实现✿◈ღ★。

  内容提要✿◈ღ★:在行政处罚中评价违法性阻却事由✿◈ღ★,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ღ★,它不能因为诸如技术上的阻隔✿◈ღ★、倒退的立法文本等说辞✿◈ღ★,便在违法性评价中按下不表✿◈ღ★。这既是学术认识上的幼稚✿◈ღ★,也是行政法治上的宿敌✿◈ღ★。无论是从历史发展上来看✿◈ღ★,还是从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上来看✿◈ღ★,都不会否认违法性阻却事由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功能✿◈ღ★。在类型上✿◈ღ★,行政处罚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可分为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两种✿◈ღ★。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我国立法文本中可以找到相应规定✿◈ღ★,包括正当防卫✿◈ღ★、紧急避险✿◈ღ★、职务行为等具体情形✿◈ღ★;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立法文本上未加明确✿◈ღ★,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为✿◈ღ★、义务冲突行为✿◈ღ★、承诺行为等类型✿◈ღ★。

  内容提要✿◈ღ★:在法定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是行政处罚裁量的应有之义✿◈ღ★,完整的裁量规范结构不仅包括从轻处罚✿◈ღ★,也包括从重处罚✿◈ღ★。据此✿◈ღ★,我国《行政处罚法》必须设立从重处罚✿◈ღ★,这有助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ღ★,是责罚相当原则的要求✿◈ღ★,也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主客观相统一✿◈ღ★。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运用裁量权作出的判断✿◈ღ★,可以分为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ღ★,裁量基准应该建基于此✿◈ღ★。其中✿◈ღ★,要件裁量上✿◈ღ★,要明确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ღ★;效果裁量上✿◈ღ★,要明晰从重处罚的法律后果✿◈ღ★。

  内容提要✿◈ღ★: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ღ★,除网信部门外✿◈ღ★,监管对象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处罚权✿◈ღ★。由此产生的职能管辖冲突应按《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来协调✿◈ღ★;地域管辖冲突以多元地域管辖联结点等规则来协调✿◈ღ★;层级管辖冲突视违法情节轻重来协调✿◈ღ★。处罚对象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个人信息处理受托人的组织和自然人✿◈ღ★,以民事主体身份处理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亦可受罚✿◈ღ★。受罚行为是负有责任能力和条件的主体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至五章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ღ★。违法情节可分轻微✿◈ღ★、较重✿◈ღ★、拒不改正✿◈ღ★、严重✿◈ღ★、特别严重✿◈ღ★,均应责令改正✿◈ღ★,并根据过罚相适原则进一步匹配处罚✿◈ღ★。

  内容提要✿◈ღ★:数字经济背景下✿◈ღ★,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具有一体两面的特点✿◈ღ★,并由此产生通过贸易规则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的新问题✿◈ღ★。由于数据的多维度✿◈ღ★,使得以WTO为代表的传统多边贸易规则体系陷入回应困局✿◈ღ★。通过深入比较美国✿◈ღ★、欧盟和中国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不同模式✿◈ღ★,本文认为在解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ღ★,已出现兼容性区域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势✿◈ღ★。为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多边贸易规则的形成✿◈ღ★,我国应进一步坚持多边主义立场✿◈ღ★,充分利用WTO的多边谈判功能✿◈ღ★,积极参与电子商务JSI等诸边协议的谈判✿◈ღ★;统筹安全和发展✿◈ღ★,采取务实和灵活的态度✿◈ღ★,在新的跨境数据流动多边规则中充分维护我国利益✿◈ღ★;同时✿◈ღ★,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机制✿◈ღ★,以期构建我国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的一体化贸易规则体系✿◈ღ★。

  内容提要✿◈ღ★:从“执法司法目的数据跨境”与“业务目的数据跨境”相互作用角度出发✿◈ღ★,可以发现目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体系的碎片化发展路径中✿◈ღ★,出现了新的分裂倾向✿◈ღ★。首先✿◈ღ★,大国博弈造成了出于防范外国政府获取数据的目的而限制境外业务开展及伴随的数据跨境流动✿◈ღ★。其次✿◈ღ★,美欧等国家试图就“执法司法目的数据跨境访问”基本原则达成一致✿◈ღ★,以此作为相互信任的内涵✿◈ღ★,意将不符合其政治司法传统的国家排除在“业务目的数据跨境流动”的圈子之外✿◈ღ★。再次✿◈ღ★,跨国经营的科技公司主动调适自己的跨境业务运营模式✿◈ღ★,减少或者自绝数据跨境流动✿◈ღ★,以适应地缘政治造成的压力✿◈ღ★。这三方面发展加剧了全球系统性分裂✿◈ღ★,并可能对我国主权✿◈ღ★、安全和发展利益带来不利影响✿◈ღ★,需要我国及早辨识上述趋势并开展应对✿◈ღ★。

  内容提要✿◈ღ★:数据跨境流动不仅涉及跨境贸易问题✿◈ღ★,也对个人信息保护✿◈ღ★、国家数据安全和司法执法管辖带来了重大挑战✿◈ღ★,目前的数字贸易谈判无法承载这些关切✿◈ღ★。对此✿◈ღ★,我国提出了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理念✿◈ღ★,构建了双轨多层次规制制度✿◈ღ★,包括重要数据出境管理制度✿◈ღ★、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制度✿◈ღ★、司法执法跨境调取数据制度等✿◈ღ★。迈向数据跨境流动全球规制✿◈ღ★,要促进正当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ღ★,基于风险关切进行类型化监管✿◈ღ★,统筹域内外法治推动制度兼容✿◈ღ★。关键是构建兼容性规制框架✿◈ღ★,主要包括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应厘清重要数据范围以明确“负面清单”✿◈ღ★,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应健全跨境问责制以缓和事前监管压力✿◈ღ★,维护司法执法管辖应关注数据访问权而非依赖本地化存储✿◈ღ★。

  内容提要✿◈ღ★:2021年✿◈ღ★,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两个高水平数字贸易相关协定✿◈ღ★,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ღ★,数据跨境流...辩护律师凯发k8真人娱乐✿◈ღ★!凯发k8娱乐✿◈ღ★!凯发k8娱乐官网app下载✿◈ღ★,凯发k8娱乐官网AG凯发k8真人娱乐凯发国际✿◈ღ★,法律专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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